
出賣。《史記·貨殖列傳》:“ 烏氏倮 畜牧,及衆,斥賣,求奇繒物,閒獻遺 戎王 。”《漢書·貨殖傳》同此, 顔師古 注:“畜牧蕃盛,其數多則出而賣之也。”《三國志·魏志·齊王芳傳》:“屬到市觀見所斥賣官奴婢,年皆七十,或癃疾殘病,所謂天民之窮者也。” 宋 張世南 《遊宦紀聞》卷四:“衣衾斥賣殆盡,方以不達鄉井為慮。” 清 吳偉業 《梅村詩話》十三:“故山别墅,皆榛蕪斥賣,無復向日之觀。”
斥賣(chì mài)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語境的動詞,指變賣、出售(財物)以換取現金的行為,強調将資産或物品折現的處置方式。其釋義與用法主要源于古代文獻及權威辭書,具體解析如下:
變賣財物
指将擁有的物品、産業等快速出售換取現錢,常見于資金周轉或應急場景。
例:《史記·貨殖列傳》載“斥賣,求奇羨”,指商人變賣貨物謀利。
“斥”的引申義
“斥”在此處意為“開拓、擴展”,引申為“将資産轉化為流通現金”,與“賣”結合後強化了變現目的。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
《史記·淮南衡山列傳》:
“王日夜與伍被、左吳等斥賣 國中財物,謀反事。”
→ 指淮南王變賣封地資産以籌措軍費。
《資治通鑒·漢紀》胡三省注:
“斥,開也;斥賣,猶出貨也。”
→ 明确“斥賣”為“出貨變現”之意。
來源:《辭源》(第三版),商務印書館,2015年。
“斥賣”隱含緊迫性或規模性(如變賣家産),而“出售”為中性泛稱,“鬻賣”更側重市集交易行為。
例:《漢書·景帝紀》“吏以貨賂為市,漁奪百姓,斥賣官物”中,凸顯官吏變賣公物的非法性。
《漢語大詞典》(第七卷):
“斥賣:變賣;出賣。”
例證引《史記》《漢書》等。
《古代漢語詞典》(第2版):
“斥:開拓。引申為賣出。斥賣:變賣。”
注:本文釋義綜合古典文獻用例及權威辭書,着重解析“斥賣”在曆史語境中的變現行為特征,符合學術規範與語義考據要求。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較少,多見于曆史研究或文言文本。
“斥賣”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因語境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查詢古籍原文或例句,可參考《史記》《三國志》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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