敕格的意思、敕格的詳細解釋
敕格的解釋
朝廷頒定的律法。《新唐書·柳登傳》:“ 登 字 成伯 ,淹貫羣書,年六十餘,始仕宦。 元和 初,為大理少卿,與 許孟容 等刊正敕格。”《資治通鑒·唐太宗貞觀十一年》:“ 玄齡 等定律五百條,立刑名二十等……又删 武德 以來敕格,定留七百條,至是頒行之。”
詞語分解
- 敕的解釋 敕 ì 帝王的诏書、命令:敕命。敕書。敕封。奉敕。宣敕。 告誡:申敕。戒敕。 古同“饬”,整頓。 筆畫數:; 部首:攵; 筆順編號:
- 格的解釋 格 é 劃分成的空欄和框子:格子紙。方格兒布。 法式,标準:格局。格律。格式。格言。合格。資格。 表現出來的品質:格調。風格。人格。國格。性格。 阻礙,隔閡:格格不入。 擊,打:格鬥。格殺。 推究:格
專業解析
敕格是古代中國法律體系中的特定法律形式,主要出現在唐代,指由皇帝敕令整理彙編而成的法典化條文。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與曆史功能兩方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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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詞釋義
“敕”指帝王诏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格”本義為規則、标準,引申為法律條文。二字組合指經編纂的敕令規範,屬複合法律術語。唐代法律體系以“律、令、格、式”為框架,其中“格”源于對散敕的系統整理,如《貞觀格》《開元格》均以敕為基礎編纂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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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功能與特征
敕格具有補充律令、因時制宜的特點:
- 修正律令:針對律典未涵蓋的新情況,通過敕格調整司法實踐。例如《永徽格》增設了對官吏貪腐的懲處細則。
- 編纂程式:中書省将曆年敕令篩選分類,删繁存精後形成法典化條文,如《唐六典》載“格以禁違正邪”。
- 效力等級:作為律的補充,其權威性高于“式”,但不得抵觸“律”的基本原則。敦煌出土《神龍散頒刑部格》殘卷可見其對刑罰的具體化規定。
學術依據:
- 據《唐六典·刑部》載,唐代“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正邪,式以軌物程事”,明确敕格的法律定位。
- 現代法制史研究指出,敕格實質是“敕的編纂物”,體現皇權對立法權的掌控(參考:錢大群《唐律研究》)。
- 現存敦煌文書P.3078號《神龍散頒刑部格》為原始文獻實證,收錄對逃亡士兵、私鑄錢币等行為的敕令裁決。
權威參考來源:
- 《唐六典》(中華書局點校本)
- 敦煌文獻P.3078號《神龍散頒刑部格》(國際敦煌項目IDP數據庫)
- 錢大群《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
- 劉俊文《唐代法制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敕格”是古代法律術語,指朝廷制定的律法或法律規範,常見于唐代及以後的法制體系。以下是詳細解釋:
1.基本詞義
- 讀音:chì gé(注音:ㄔˋ ㄍㄜˊ)。
- 結構:“敕”指皇帝诏令,“格”為法律條文,合稱表示由朝廷頒布的成文法規。
2.曆史背景與用例
- 唐代法律體系:唐代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格、式”,其中“格”是對律法的補充或修正,而“敕格”特指經皇帝诏令确認的法規。例如:
- 《資治通鑒》記載,房玄齡等人在貞觀十一年(637年)修訂法律時,曾“删武德以來敕格,定留七百條”。
- 《新唐書·柳登傳》提到,柳登在元和初年任大理少卿時,參與“刊正敕格”。
3.功能與性質
- 法律效力:敕格具有最高權威性,是司法實踐的重要依據。
- 編纂方式:通常是對前朝或現行法律條文的整理、修訂,以適應新的治理需求。
4.與其他法律形式的關系
- 與“律”(基本法典)、“令”(行政規章)、“式”(實施細則)并列,共同構成唐代法律體系。
若需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新唐書》《資治通鑒》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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