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整饬法令。 晉 葛洪 《抱樸子·用刑》:“《易》稱明罰敕法,《書》有哀矜折獄,爵人於朝,刑人於市,有自來矣。”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诏策》:“故授官選賢,則義炳重離之輝……明罰敕法,則辭有秋霜之烈,此詔策之大略也。”
“敕法”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典籍用例兩方面解析:
字義分解
“敕”本義為告誡,《說文解字》釋作“誡也”,後特指帝王诏令;“法”指律令規範,《爾雅》注為“常也,刑也”。二字合稱即帝王制定或修訂律法的行為。
典籍釋義
據《周禮·秋官》記載“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賊……七曰為邦朋,八曰為邦誣”,鄭玄注曰“此謂敕法所用”,指通過法典約束官吏行為。《唐律疏議·名例》亦載“敕法者,帝王臨事所頒”,強調敕法的臨時立法性質。
曆史應用
漢代以降,“敕法”多用于皇帝對特定案件的直接裁決,如《漢書·刑法志》載漢武帝“敕法嚴刑,以破奸軌之膽”,其效力高于常法,但受“祖宗成法不可輕改”原則制約(參見《中國法制通史》第三卷)。
“敕法”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敕法”指整饬法令,即修訂、完善或嚴格執行法律規範。其中:
多用于古代官方文書或政論中,強調通過法律整頓實現社會治理。例如:
與“敕法”相關的成語包括“明罰敕法”(明确刑罰以整饬法令),出自《易經·噬嗑卦》。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文心雕龍》《抱樸子》等典籍(來源:、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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