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罷免。《漢書·循吏傳·召信臣》:“府縣吏家子弟好遊敖,不以田作為事,輒斥罷之。”《後漢書·朱浮傳》:“帝以二千石長吏多不勝任,時有纖微之過者,必見斥罷。” 元 劉祁 《歸潛志》卷七:“臺諫官 許古 、 劉元規 之徒見其恣橫,相繼言之。 高琪 大怒,斥罷二人。”
“斥罷”為古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遞進關系:一為“斥”的否定性評價,二為“罷”的行政處置。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斥”作動詞時指“驅逐、摒棄”,《說文解字》注其本義為“卻屋也”,即排斥屋中雜物;“罷”則源于古代官吏考核制度,《周禮》載“歲終則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十全為上…十失四為下,則罷之”,指對不合格者的職務解除。
在具體語境中,“斥罷”多用于古代文獻描述官員任免,如《漢書·武帝紀》中“罷斥方士,不複奉祠”即指驅逐罷免方術之士。該詞體現古代政治體系中“先斥責後罷黜”的懲戒程式,屬于由行為否定上升至制度性處置的複合行政手段。
需注意的是,“斥罷”屬文言語彙,現代漢語中多拆分為“斥退”“罷免”等獨立詞彙使用。其權威用例可參考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及《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斥罷”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通常用于指代罷免或撤銷職務的行為,常見于曆史文獻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斥罷”意為罷免、解除官職,強調對不稱職或有過失官員的職務剝奪。其中“斥”有斥退、排除之意,“罷”表示停止或解除,合起來即“罷黜官職”。
曆史出處與用例
用法與語境
該詞多用于正式文書或史書,常見于描述官員因渎職、不法行為或政治鬥争被免職的場景。例如:“府縣吏家子弟好遊敖,不以田作為事,辄斥罷之”(《漢書》),強調對不務正業者的懲戒。
近義與關聯詞
總結
“斥罷”是古代政治治理中的重要手段,體現了對官吏的監督制度。其含義單一且明确,現代已不常用,但在研究曆史文獻時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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