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理。 魯迅 《墳·摩羅詩力說》:“惟文章亦然,雖縷判條分,理密不如學術,而人生誠理,直籠其辭句中,使聞其聲者,靈府朗然,與人生即會。”
誠理是漢語中的複合詞,由“誠”與“理”二字構成,其核心含義指真實不虛的道理或準則,強調道理本身的真實性與内在必然性。以下從語義、用法及權威來源角度分述:
“誠”的本義
“誠”指真實無妄、不欺不僞。《說文解字》釋為“信也”,即言行一緻、内外如一。在哲學語境中,“誠”更蘊含宇宙本體之真實(如《中庸》“誠者,天之道也”)。
“理”的本義
“理”指事物内在規律或法則。《說文解字》稱“治玉也”,引申為紋理、條理,後發展為自然規律(如“天理”)、道德準則(如“倫理”)。
合成詞“誠理”
二字組合後,強調符合客觀規律且真實無僞的真理。例如:
“誠理不可移,人心當自省。”(清·戴震《孟子字義疏證》)
此處指真理具有不可篡改的客觀性。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定義“誠理”為:“真實的道理。”例證引《朱子語類》:“須是窮得誠理分明。”
(來源:漢語大詞典)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釋“誠”為“真實、的确”,“理”為“道理、法則”,複合詞指“不可更易的真理”。
(來源:商務印書館工具書)
《辭源》(修訂本)
強調其古典用法,引《荀子·不苟》“誠信生神”注:“誠理至則通于神明。”
(來源:辭源數據庫)
“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
此處的“誠”即宇宙本體之理,為“誠理”的哲學根基 。
“理者,察之而幾微必區以别之名也,是故謂之分理;在物之質,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則有條而不紊,謂之條理。”
闡釋“理”與“誠”結合後的客觀性 。
“誠理”是融合真實性(誠)與規律性(理)的漢語經典概念,常見于哲學、倫理學及文獻訓诂,其權威釋義可參考《漢語大詞典》《辭源》等工具書。
“誠理”一詞的釋義可綜合多來源信息歸納如下:
該詞由“誠”(真實、真誠)與“理”(道理、道義)組合而成,核心含義指言辭真實且合乎道理,強調言行符合真實性與道義原則。
日常語境
多用于評價人的言行或觀點,如形容某人論述既真實又具備邏輯合理性,體現對事實與道德的尊重。例如:“他的發言充滿誠理,令人信服。”
文學與哲學語境
魯迅在《摩羅詩力說》中将其引申為“真理”,指代反映人生本質的深刻道理。如文中提到:“人生誠理,直籠其辭句中”,強調文學作品通過語言傳遞真理的力量。
部分詞典(如漢典)直接将其定義為“真理”,但需注意語境差異:日常使用側重“真實合理”,文學語境則偏向哲學層面的真理表達。
如需進一步探究該詞在具體文本中的應用(如魯迅著作),建議查閱文獻原文或權威文學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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