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hearing] 原審法院的判決在第二審程式中被上級法院撤消而重新審理
舊時六壬課課名。《鏡花緣》第七六回:“四課起畢,然後照著古法再起三傳,如‘元首’、‘重審’之類,課經所載甚詳。” 張友鶴 注:“重審,六壬課課名……被星相家認為是以下犯上、可吉可兇應該考慮的課。”
在漢語詞典體系中,“重審”指司法機關對已作出判決的案件重新進行審理的法定程式,主要包含以下核心釋義:
一、詞源與定義
“重”表重複、再次,“審”為審查、審理,組合後指對已裁決案件啟動二次審查。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重審特指“上級法院因原審判決存在錯誤或程式問題,撤銷原判後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二、法律依據與程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7條,重審需滿足特定條件,如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或審判程式違法。其流程包括當事人申請、上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案件發回原審法院組成新合議庭審理。
三、應用場景
常見于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中,例如:
四、與相近概念區分
與“再審”的區别在于:重審由原審法院執行,而再審可由上級法院直接審理;重審以撤銷原判為前提,再審可能維持或修改原判。
重審是法律程式中的特定概念,主要涉及案件審理的重新啟動。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
重審指上級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認為原審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程式違法等問題,裁定撤銷原判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司法活動。其核心特征包括: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重審通常發生在以下情況:
對比項 | 重審 | 再審 |
---|---|---|
適用階段 | 上訴程式中(判決未生效) | 審判監督程式(判決已生效) |
啟動原因 | 事實不清、程式違法等 | 已生效判決存在重大錯誤 |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 | 《民事訴訟法》第205條 |
審理法院 | 原審法院 | 上級法院或原審法院 |
(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明确規定了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具體情形,包括事實不清、程式違法等。而再審的啟動則需依據第205條,針對已生效判決的錯誤進行糾正。
重審是司法糾錯機制的重要環節,旨在通過程式性審查保障案件公正性,其核心在于對未生效判決的重新審理,與再審存在本質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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