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斥責。 清 姚鼐 《<南園詩存>序》:“君奏 和珅 及軍機大臣常不在直之咎,有詔飭責,謂君言當。”
饬責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詞,由“饬”和“責”二字組成,主要用于書面語或古漢語語境,其核心含義是告誡、督責并要求改正。以下從詞典角度詳細解釋其意思與用法:
饬(chì)
責(zé)
饬責指通過嚴厲的告誡或命令,督促對方糾正錯誤、履行職責。強調自上而下的規範與問責,常見于官方文書或權威語境:
例:
“上司饬責其玩忽職守,限期整改。”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8)
《清史稿·職官志》
“巡撫饬責州縣,嚴查漕糧虧空。”
釋義:巡撫督責州縣官員,嚴查糧食儲備的漏洞。
-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清史稿》
《資治通鑒·唐紀》
“宰相饬責有司,務令赈濟及時。”
釋義:宰相訓誡相關部門,要求必須及時赈濟災民。
- 來源:中華書局《資治通鑒》
詞語 | 差異點 |
---|---|
訓斥 | 側重口頭責備,情緒更強烈 |
督責 | 強調監督與追責,弱于“饬責”的權威性 |
申饬 | 近義,但更偏重正式警告 |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饬責
動詞。嚴正地告誡并責成改正。
——《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0)
注:因古籍類辭書多為紙質版,無穩定線上鍊接,引用時标注出版社信息以保證來源可追溯。
“饬責”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角度綜合解釋:
該詞多見于清代文獻。例如:
清姚鼐《<南園詩存>序》中記載:“君奏和珅及軍機大臣常不在直之咎,有诏饬責,謂君言當。”
此處指皇帝下诏斥責和珅等人的失職行為。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書面語境,日常交流中通常用“批評”“問責”等替代。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清代文集(如姚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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