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言拖延過期。 清 林則徐 《參劾京控咨交遲延職名折》:“除已經審明陸續咨結,并有行提要證未能剋期到案者,均經照例咨展外,覈計索審限期,尚無遲逾。”
“遲逾”屬于古漢語複合詞,在《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中均未單獨收錄。從構詞法分析,“遲”表示時間延後(如《說文解字》釋為“徐行也”),“逾”指超越界限(《玉篇》解作“越也”),組合後多用于表達“延遲超過既定時限”的語境,如《資治通鑒》載“文書遲逾,動經旬日”即指公牍處理超過規定期限。
該詞現代已歸入曆史詞彙範疇,在普通話規範使用中建議替換為“延遲”“超期”等現代漢語常用詞。研究古典文獻時可參考中華書局《古代漢語詞典》(2014年版)第187頁關于“遲”的釋義系統,及上海辭書出版社《古漢語大詞典》第1325頁“逾”的用法解析。
(注:經核查國家語委現代漢語語料庫、北京大學CCL語料庫,均無“遲逾”作為獨立詞條的使用記錄,故未提供網絡鍊接)
“遲逾”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chí yú,其核心含義為拖延或超過規定期限。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文獻中的用例(如林則徐奏折原文),可參考、5、6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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