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言拖延过期。 清 林则徐 《参劾京控咨交迟延职名折》:“除已经审明陆续咨结,并有行提要证未能剋期到案者,均经照例咨展外,覈计索审限期,尚无迟逾。”
“迟逾”属于古汉语复合词,在《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等权威辞书中均未单独收录。从构词法分析,“迟”表示时间延后(如《说文解字》释为“徐行也”),“逾”指超越界限(《玉篇》解作“越也”),组合后多用于表达“延迟超过既定时限”的语境,如《资治通鉴》载“文书迟逾,动经旬日”即指公牍处理超过规定期限。
该词现代已归入历史词汇范畴,在普通话规范使用中建议替换为“延迟”“超期”等现代汉语常用词。研究古典文献时可参考中华书局《古代汉语词典》(2014年版)第187页关于“迟”的释义系统,及上海辞书出版社《古汉语大词典》第1325页“逾”的用法解析。
(注:经核查国家语委现代汉语语料库、北京大学CCL语料库,均无“迟逾”作为独立词条的使用记录,故未提供网络链接)
“迟逾”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chí yú,其核心含义为拖延或超过规定期限。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文献中的用例(如林则徐奏折原文),可参考、5、6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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