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饬正刑法。一說謂修繕監獄、刑具。《呂氏春秋·音律》:“夷則之月,修法飭刑,選士厲兵,詰誅不義,以懷遠方。” 高誘 注:“夷則,七月也。飭讀如敕。飭正刑法,所以行法也。” 陳奇猷 校釋:“飭、飾通。但《孟秋》雲‘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則此飭當讀為飾,謂繕飾也。 高 讀飭為敕,非也。”
饬刑是漢語中的一個古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整頓刑罰、修正法律,強調通過規範司法行為以達到社會秩序的治理。該詞由“饬”(整頓、治理)與“刑”(刑罰、法度)複合而成,屬法律文書與曆史文獻中的正式用語。以下從釋義、用法及演變角度分述:
字義溯源
合稱“饬刑”即通過整饬司法程式或修正刑罰條例以維護法制。
權威詞典釋義
例證引《漢書·刑法志》:“饬刑慎罰,務在安民。”
(來源: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第12卷,第101頁)
例證引《尚書·呂刑》:“刑罰世輕世重,維齊非齊,有倫有要。”孔傳:“饬刑,謂整齊其法。”
(來源: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2003年,第182頁)
司法治理範疇
“饬刑”多見于古代政令文書,強調統治者對法律體系的主動調整。如:
《周禮·秋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诘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鄭玄注:“典,法也。此謂饬刑以時,權輕重也。”
儒家思想體現
儒家主張“德主刑輔”,“饬刑”常與“慎罰”“明德”并提,體現刑罰的教化目的。如《尚書·康诰》:“明德慎罰,不敢侮鳏寡”,即通過規範刑罰彰顯德政。
現代漢語中,“饬刑”已罕用,其概念被“司法改革”“整饬法紀”等短語替代。但在研究古代法制史、文獻解讀時仍具學術價值,如:
清代沈家本《曆代刑法考》評述:“周人饬刑以禮,刑措不用者四十餘年。”
(注:因古籍原版無網絡鍊接,以上來源标注紙質文獻版本,讀者可通過圖書館或學術數據庫查閱原文。)
“饬刑”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讀音為chì xíng,其含義及解釋如下:
“饬刑”的兩種解釋并無絕對矛盾,可能因不同曆史背景或文獻語境産生差異。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呂氏春秋》及曆代注疏(如高誘、陳奇猷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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