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時謂被赦免過一次的官奴、官婢。 宋 費衮 《梁溪漫志·官戶雜戶》:“按 唐 制,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農;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長,令遠京邑,配 嶺南 為城奴也。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二章第四節:“通年服役的人,稱為官奴婢,免(朝廷下赦诏,官奴婢與普通罪人同得寬免)一次稱為番戶。”
(2). 清 時稱少數民族已編入戶籍者。《清會典·戶部五·尚書侍郎職掌五》:“ 甘肅 循化 、 莊浪 、 貴德 、 洮州 , 四川 懋功 、 打箭鑪 , 雲南 維西 、 中甸 等處,同知通判所屬為番戶。”
番戶是中國古代戶籍制度中的特殊類别,特指唐代被征服的少數民族群體或依附于特定機構的服役人口。根據《唐六典》記載,番戶來源于“反逆相坐”的罪人家屬,隸屬司農寺管轄,需定期輪班服役。其身份低于良民而高于官奴婢,屬于賤籍的一種。
在唐代法律文獻《唐律疏議》中,番戶與官戶、雜戶并列為三類特殊戶籍,主要承擔宮廷、官府的手工業或雜役工作。其生活區域集中在長安、洛陽等政治中心,每年需按固定周期“番上”(即輪流當差),服役期滿後允許返回原籍。
《資治通鑒》提及的“蕃戶”概念,則專指歸附唐朝的少數民族部落。這類群體多分布于邊疆地區,如突厥、吐蕃等歸降部族,需向朝廷繳納特定貢賦并接受羁縻府州管理。其戶籍獨立于漢民系統,保留原有社會組織形式。
需要說明的是,宋代以後隨着戶籍制度簡化,“番戶”作為專有名詞逐漸消失,但在《宋史·兵志》中仍可見到“蕃兵”記載,指由歸附部族組成的邊防武裝力量,可視作唐代番戶制度的軍事化延續。
“番戶”是一個曆史術語,其含義在不同朝代有所差異,主要分為唐代和清代兩種釋義:
番戶指被赦免過一次的官奴婢(包括官奴、官婢)。根據唐代制度,因謀反等罪被抄家者,其家屬會被貶為官奴婢。若遇朝廷赦免,第一次赦免後稱為“番戶”,第二次赦免為“雜戶”,第三次則恢複為平民。例如:
清代将部分邊疆少數民族編入戶籍後,稱為“番戶”。例如: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提到“番戶”可引申為“不勞而獲的人”,但這一用法與曆史定義關聯較弱,可能是現代引申義。
需結合具體曆史語境理解該詞。唐代側重赦免制度,清代指向戶籍管理,而現代解釋可能存在語義演變。建議參考權威曆史文獻以獲取更精準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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