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t go;let sb. get off;make sb. free;let out] 免除進一步的責任而放行
那個壞脾氣的老家夥找到新替罪羊後放走了我
(1).指快行比賽。 元 楊瑀 《山居新語》:“皇朝貴由赤,每歲試其腳力,名之曰放走。監臨者封記其髮,以一繩攔定,俟齊去繩走之。 大都 自 河西務 起至内中, 上都 自 泥河兒 起至内中,越三時,行一百八十裡,直至禦前稱萬歲禮拜而止。頭名者賞銀一定,第二名賞段子四表裡,第三名賞二表裡,餘者各一表裡。”
(2).使之走掉。《二刻拍案驚奇》卷四:“廉使分付 史應 先回家去伴住他,不可放走了。隨即差兩個公人,寫個硃筆票與他道:‘立拘 新都 楊 宦家人 紀三 面審,毋遲時刻!’”
“放走”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曆史語境和現代用法區分:
元代文獻中,“放走”特指一種競走比賽,稱為“貴由赤”。據記載,元代每年會舉辦快行比賽,名曰“放走”,參與者需在特定距離内競速。例如《南村辍耕錄》提到:“貴由赤者,快行是也,每歲一試之,名曰放走。”
免除責任而釋放
指解除對某人/物的控制,允許其離開。例如魯迅在《朝花夕拾》中描述貓捕鼠時寫道:“放走,又捉住,捉住,又放走”()。
故意放任逃脫
如《二刻拍案驚奇》中“不可放走了”指有意讓人離開()。
提示:若需更多例句或曆史典故,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元代文獻《南村辍耕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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