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宽宥。《后汉书·王符传》:“夫性恶之民,民之豺狼,虽得放宥之泽,终无改悔之心。”
“放宥”是汉语中一个较为古雅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为“宽恕赦免”。根据《汉语大词典》与《古代汉语词典》的释义,该词由“放”(释放、宽纵)与“宥”(宽容、谅解)两个语素构成,常用于古代司法或伦理语境,指对过错或罪行予以宽大处理。
具体可分为三层释义:
如《尚书》中“宥过无大”的司法思想,即对非故意犯罪者减轻处罚,体现古代“慎刑”理念。
《礼记·檀弓》载“君子不以其所能者病人”,《辞源》注“放宥”在此类语境中表示对他人过失的包容态度。
《左传》有“放宥罪戾”的表述,《王力古汉语字典》指出此用法特指解除罪囚的监禁状态,但需结合具体历史背景理解。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多见于研究古代法制或伦理学的学术著作中。
“放宥”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为fàng yòu,其含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解析:
“放宥”强调宽恕与包容,既有字面意义的宽纵、赦免,也蕴含道德层面的仁厚。其用法兼具历史深度和现实意义,适合在强调人际和谐或品德修养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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