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放效 ”。
亦作“ 放効 ”。亦作“ 放傚 ”。模仿,效法。《漢書·匡衡傳》:“今 長安 天子之都,親承聖化,然其習俗無以異於遠方,郡國來者無所法則,或見侈靡而放效之。” 顔師古 注:“放,依也。”《後漢書·王符傳》:“今者京師貴戚,必欲 江 南檽梓豫章之木。邊遠下土,亦競相放効。” 唐 元稹 《上令狐相公詩啟》:“江湖間為詩者,復相放傚……亦自謂為 元和 詩體。” 清 錢大昕 《十駕齋養新錄·<儀禮疏>單行本》:“ 南宋 初,乃有併經注正義合刻者,士子喜其便于誦習,争相放效。”
“放效”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模仿、效法”,與“仿效”存在部分語義重疊,但使用頻率較低。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放”在此處通“仿”,意為依照既有模式或規範進行學習,《漢語大詞典》第5卷明确标注“放效”條目,指出該詞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漢書·郊祀志》中“民之精爽不貳,齊肅聰明者,神或降之,在男曰覡,在女曰巫,制神之處位次主,而為之牲器時服,而後使先聖之後之有光烈,而能知山川之號、高祖之主、宗廟之事、昭穆之世、齊敬之勤、禮節之宜、威儀之則、容貌之崇、忠信之質、禋絜之服,而敬恭明神者,以為之祝。使先王之臣有知将吏,而能知四時之生、犧牲之物、玉帛之類、采服之儀、彜器之量、次主之度、屏攝之位、壇場之所、上下之神祇、氏姓之所出,而心率舊典者為之宗。于是有天地神民類物之官,是謂五官,各司其序,不相亂也。民是以能有忠信,神是以能有明德。民神異業,敬而不黩,故神降之嘉生,民以物序,災禍不至,求用不匮。及少皞之衰也,九黎亂德,民神雜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為巫史,無有要質。民匮于祀,而不知其福。烝享無度,民神同位。民渎齊盟,無有嚴威。神狎民則,不蠲其為。嘉生不降,無物以享。禍災薦臻,莫盡其氣。颛顼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屬民,使複舊常,無相侵渎,是謂絕地天通。其後,三苗複九黎之德,堯複育重、黎之後,不忘舊者,使複典之。以至于夏、商,故重、黎氏世序天地,而别其分主者也。其在周,程伯休父其後也。當宣王時,失其官守,而為司馬氏。寵神其祖,以取威于民,曰:‘重實上天,黎實下地。’遭世之亂,而莫之能禦也。不然,夫天地成而不變,何比之有?””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多被“仿效”“效法”等詞替代,但在研究古籍或特定學術領域仍具研究價值。
“放效”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兩方面:
“放效”讀作fàng xiào,意為模仿、效法,強調對某種行為或模式的複制學習。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常見,如《漢書·匡衡傳》提到“或見侈靡而放效之”,指人們效仿奢侈風氣。其異體字包括“放効”“放傚”,均表相同含義。
“放效”主要用于描述模仿行為,建議在古籍閱讀或特定表達時使用,日常交流中可優先選擇“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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