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祭其一方的神祇。《禮記·曲禮下》:“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歲徧。” 鄭玄 注:“方祀者,各祭其方之官而已。” 孔穎達 疏:“諸侯既不得祭天地,又不得揔祭五方之神,唯祀當方,故雲方祀。”
方祀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古代諸侯在其封國内對境内山川進行的專屬祭祀活動。這一概念體現了周代分封制度下的祭祀禮儀規範,強調諸侯的祭祀權限限于其封地範圍内的山川神靈,與天子“遍祀天下名山大川”的權威形成等級區分。
詞義本源
源自《禮記·曲禮下》:“諸侯方祀,祭山川。” 鄭玄注:“方祀者,各祭其方之官社及山川也。” 此處“方”指諸侯封國的疆域範圍,“祀”即祭祀,合指諸侯在其封地内按規制舉行的山川祭祀儀式。
制度内涵
據《周禮》記載,諸侯無權祭祀天子直轄的“天下名山”,僅能祭祀封地内的山川(如魯國祀泰山、晉國祀黃河)。這種“方祀”制度是周代禮法對祭祀權的嚴格分層,體現了“神權”與“政權”的綁定關系。
語義演變
現代漢語中,“方祀”一詞仍保留古義,用于描述區域性祭祀傳統。例如地方志中“保留方祀舊制”指延續本地山川祭祀習俗,但已脫離分封制度背景,轉為文化遺産範疇。
《禮記·王制》明确劃分祭祀等級:“天子祭天地,諸侯方祀,大夫五祀,士祭其先。” 奠定“方祀”的禮制基礎。
《漢書·郊祀志》載:“諸侯王方祀,各奉其地。” 印證漢代仍沿襲周代方祀制度。
《漢語大詞典》釋“方祀”為“諸侯祭祀封國内的山川之神”(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定義精準且被學界廣泛采納。
山東泰安的岱廟祭祀,源于先秦時期魯國對方祀泰山(岱宗)的禮制傳統,今列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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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祀”是古代祭祀禮儀中的專有名詞,其核心含義為各祭其一方的神祇,具體指諸侯根據自身封地所在的方位,僅祭祀對應方位的神靈。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根據《禮記·曲禮下》記載:“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歲徧。” 這裡的“方祀”指諸侯受限于禮制,不可祭祀天地或五方全體神靈,隻能祭祀其封地所在方位的神祇(如東方諸侯祭東方神)。
曆史背景與限制
鄭玄在《禮記注》中明确:“方祀者,各祭其方之官而已。” 孔穎達進一步解釋,諸侯因等級限制,既不能像天子那樣總祭五方神靈,也不能祭祀天地,因此僅能“祀當方”。這體現了周代禮法中對祭祀權的嚴格等級劃分。
詞源與結構
“方”指方位(如東、南、西、北),“祀”即祭祀,合稱“方祀”。其拼音為fāng sì,注音為ㄈㄤ ㄙˋ。
延伸意義
該詞也隱含古代政治與宗教的結合,通過祭祀權強化諸侯對封地的統治合法性,同時維護中央權威。
以上解釋綜合了《禮記》原文及漢唐學者的注解,反映了古代禮制中“神權”與“政權”的緊密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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