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釋放,赦免。《宋史·太祖紀二》:“﹝ 開寶 四年三月﹞丙申,詔: 廣南 有買人男女為奴婢轉傭利者,并放免。” 元 關漢卿 《蝴蝶夢》第三折:“将兩個哥哥放免,把第三的孩兒推轉。”
(2).豁免,免除。 宋 高承 《事物紀原·治理政體·放房錢》:“﹝ 大中祥符 ﹞七年二月,詔:貧民住官舍者,遇冬正、寒食免僦直三日。此節日放免之始也。”
放免是漢語中的複合動詞,由“放”與“免”兩個語素構成,其核心含義為釋放并免除責任或刑罰,多用于古代文獻與法律語境。以下是詳細釋義:
赦免釋放
指解除對罪犯或奴婢的拘禁狀态,免除其原有罪責或身份束縛。
例證:
《後漢書·光武帝紀》載:“其赦免奴婢,放免為庶人。”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商務印書館)
免除賦役
在行政語境中特指免除勞役、賦稅等義務。
例證:
唐代敦煌文書《水部式》提及“災年放免庸調”。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
“放”本義為“解除束縛”(《說文解字》:“放,逐也”);“免”意為“除去、豁免”(《廣雅》:“免,脫也”)。二者結合形成“解除+免除”的并列結構。
漢代已見用例,唐宋時期成為法律術語(如《唐律疏議》),明清後逐漸少用,現代漢語中被“赦免”“豁免”等替代。
“放免:釋放并免除罪責或勞役。”
“放免連用,表雙重解除義,多見于法制文書。”
“放免:①釋放;②特指免除租稅。”
該詞屬曆史語彙,今僅見于古籍研究、曆史文獻或仿古表述中。例如:
“研究宋代司法制度時,需關注‘放免流刑’的施行條件。”
(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參考資料:
“放免”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解釋:
釋放、赦免
指解除對犯人或奴婢的約束,使其重獲自由。例如:
豁免、免除
指對責任、賦稅、債務等的免除。例如: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等權威辭書(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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