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火燒山野的草木。
放荒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農業術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人為焚燒或自然休耕的方式使土地暫時荒廢,以達到恢複地力的目的。該詞由“放”(主動實施)與“荒”(土地未耕種狀态)組合構成,常見于傳統農耕活動的描述。
從語義演變分析,放荒包含兩層實踐形态:
現代農學研究證實,科學放荒能有效調節土壤微生物群落結構,降低連作障礙發生率。中國農業科學院發布的《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報告》顯示,華北平原實施季節性放荒後,土壤有機質含量平均提升0.3%-0.5%。
該詞在方言中衍生出擴展語義,東北地區“放荒”可指代焚燒稭稈的農事行為,而晉語方言中則引申為“放任事情惡化”的比喻用法,體現了語言與地域文化的深度關聯。
“放荒”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相關解釋如下:
放荒指放火燒毀山野中的草木。這一行為通常與墾荒或土地管理相關,通過焚燒植被清理土地,便于後續耕種或開發。
在清代,尤其是順治、康熙時期(1644-1722年),“放荒”被作為政府政策推行,稱為“官荒放墾”。當時全國土地抛荒嚴重,政府通過招民墾種荒山野嶺來恢複農業生産。例如,順治八年(1651年)登記的耕地面積不足明萬曆時期的一半,促使清朝大規模實施此類措施。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清代農業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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