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reverse a verdict;reverse a sentence]∶推翻原來的判決、供詞,泛指推翻原來的處分、評價等
(2) [reverse earlier decision;revoke a decision]∶推翻前人的論斷,另立新說
(1).推翻已定的成案。 清 孔尚任 《桃花扇·草檄》:“朝廷上,用逆臣,公然棄妃囚嗣君。報讐翻案紛紛,正士皆逃遁。”
(2).泛指推翻原來的評價、結論、處分等。 清 趙翼 《客有談故相事者漫記》詩:“蓋棺論定無翻案,當軸權移有轉輪。” 劉掞藜 《讨論古史再質顧先生》:“這種翻案的議論,這種懷疑的精神,很有影響于我國的人心和史界。” 郭沫若 《反正前後》第二篇一:“事實是這樣,這并不是我們目前想有意阿谀,或有意翻案。” 浩然 《豔陽天》第一二三章:“同志們意見大了,連炊事員、電話員對你都有了意見。你要讓同志們替你的處分翻案?”
(3).指詩文中對前人成句或原意反而為之。 宋 楊萬裡 《誠齋詩話》:“ 杜 詩雲:‘忽憶往時秋井塌,古人白骨生蒼苔,如何不飲令心哀。’ 東坡 雲:‘何須更待秋井塌,見人白骨方銜盃。’此皆翻案法也。” 明 謝榛 《四溟詩話》卷二:“《家語》曰:‘水至清則無魚。’ 杜子美 曰:‘水清反多魚。’翻案《家語》更有味。” 清 袁枚 《隨園詩話》卷二:“詩貴翻案。”
“翻案”是一個多場景使用的詞彙,其含義因語境不同而有所差異,主要分為法律術語和日常引申義兩類:
基本定義
指通過法定程式推翻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處分,重新審查案件以糾正錯誤。例如,當原判決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或程式違法時,當事人可申請再審(翻案)。
法定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翻案需滿足以下情形之一:
程式與時效
推翻原有結論或評價
指對曆史事件、人物評價或社會定論提出新觀點,否定原有判斷。例如學術研究中通過新史料推翻舊觀點,或網絡讨論中為被誤解的事件“平反”。
網絡流行用法
在社交媒體中,常指“預言反轉”。例如,某人提出看似荒誕的預測後被質疑,後續事件證實預測正确,網友便稱“翻案”。
“翻案”的核心是“推翻原有結論”,法律層面強調程式正義和證據支持,日常使用則更寬泛。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程式,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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