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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科的意思、罰科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罰科的解釋

科舉時代對犯規者停止其考試的一種處分。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科場一·順天解元》:“ 萬曆 三十八年庚子,第一名 趙維寰 , 浙江 平湖 人,以文章被參。禮部覆試,罰科。”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罰科”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考據色彩的詞彙,主要應用于古代科舉制度語境。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罰”指懲戒、處分,“科”特指科舉考試科目,合指對違反科舉規定的考生實施的停考處罰。明清時期該制度尤為嚴格,如《明史·選舉志》記載“應試舉人有懷挾文字者,查出罰科三舉”,即考生若作弊将被取消連續三屆考試資格。

在中國科舉制度體系中,“罰科”包含兩種形态:一是對舞弊者實施“殿舉”即取消殿試資格,二是對行為失檢者實施“停科”即禁止參加下屆考試。如清代《欽定科場條例》規定“士子入場穿拆試卷彌封者,罰停會試三科”,這類制度設計體現了古代人才選拔的規範性,相關機制可參考《中國科舉制度通史》(中華書局,2012年)第三章的專題論述。

網絡擴展解釋

“罰科”是古代科舉制度中的一種處罰措施,指對違規考生暫停其後續考試的處分。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科舉考試中,若考生被查出有違規行為(如作弊、卷面格式錯誤等),經審查确認後,将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輕者暫停參加下一次會試或殿試(稱為“罰停一科”),重者直接取消資格(斥革)。

執行規則:

  1. 適用對象:已通過會試的舉人或進士。
  2. 處罰類型:
    • 舉人:罰停會試(即延遲一至兩屆考試);
    • 進士:罰停殿試(影響最終排名和授官)。
  3. 判定依據:通過“磨勘”制度(考後複審)确認違規程度,如明代趙維寰因文章問題被罰科。

文獻佐證: 《六部成語注解·禮部》明确記載了罰科的标準,而《野獲編》等史料記載了具體案例。

注意:部分非權威資料(如)将“罰科”誤釋為“處罰科學家”,此說法缺乏曆史依據,實際與科舉制度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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