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舉時代對犯規者停止其考試的一種處分。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科場一·順天解元》:“ 萬曆 三十八年庚子,第一名 趙維寰 , 浙江 平湖 人,以文章被參。禮部覆試,罰科。”
“罰科”是古代科舉制度中的一種處罰措施,指對違規考生暫停其後續考試的處分。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科舉考試中,若考生被查出有違規行為(如作弊、卷面格式錯誤等),經審查确認後,将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輕者暫停參加下一次會試或殿試(稱為“罰停一科”),重者直接取消資格(斥革)。
執行規則:
文獻佐證: 《六部成語注解·禮部》明确記載了罰科的标準,而《野獲編》等史料記載了具體案例。
注意:部分非權威資料(如)将“罰科”誤釋為“處罰科學家”,此說法缺乏曆史依據,實際與科舉制度直接相關。
罰科是一個漢字詞語,由“罰”和“科”兩個部分組成。
“罰”字的部首是“罒”,它是由6個筆畫構成的;“科”字的部首是“禾”,它是由5個筆畫構成的。
罰科一詞源于古代法律制度中的科舉考試,科舉是一種選拔官僚的考試制度,而“罰科”則是指不合格的考生所受到的處罰。因此,“罰科”一詞在現代常用來表示對錯誤或違法行為的懲罰。
《罰科》的繁體寫法為「罰科」。
古代漢字的寫法與現代有所不同。《罰科》的古代寫法為「罰科」或「罰⺉」。
1. 犯錯者将會受到相應的罰科懲處。
2. 違反規定将會被罰科。
1. 罰金:指犯罪或違法行為所需要支付的經濟懲罰。
2. 罰單:指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者開具的處罰通知。
3. 罰款:指犯罪或違法行為所需要支付的經濟懲罰。
1. 處罰:表示對違法者或者犯錯者采取的懲罰措施。
2. 懲罰:指對錯誤行為采取的法律或道德上的懲戒。
允許:表示對某種行為或活動的放寬限制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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