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刑法條例。《後漢書·郭躬傳》:“ 躬 奏讞法科,多所生全。” 南朝 陳 徐陵 《謝兒報坐事付治中啟》:“兒 報 不能謹潔,敢觸嚴網,右趾鐵繫,事允法科。”《宋書·明帝紀》:“夫愆有小大,憲隨寬猛,故五刑殊用,三典異施。而降辟次網,便暨鉗撻,求之法科,差品滋遠。”
(2).舊制大學七科之一。分法律、政治、經濟三個學系。 魯迅 《三閑集·我和<語絲>的始終》:“但自己賣報的成績,聽說并不佳,一紙風行的,還是在幾個學校,尤其是北京大學,尤其是第一院(文科)。理科次之。在法科,則不大有人顧問。”
(3).佛教指戒律。 南朝 齊 蕭子良 《奉養僧田門》:“心乖理義,行越法科。”
法科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以下三個核心層次:
指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學科門類,即法學。涵蓋法律理論、法律制度、法律實踐等系統性知識體系。
例:他在大學攻讀法科,主修民商法方向。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354頁;《漢語大詞典》"法科"詞條。
唐宋時期科舉制度中與法律相關的考試科目,考生需通曉律令、斷案等實務知識。
例:宋代法科考試内容包含《刑統》與案例分析。
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科舉制度卷》"法科"條目;《宋史·選舉志》。
近代對通過司法考試、具備法律執業資格者的統稱,如律師、法官等法律職業群體。
例:民國時期法科畢業生需通過考試才能執業。
來源:《辭海》(第七版)"法科"釋義;《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科與法學的差異:
前者側重學科分類或職業領域(如"法科學生"),後者更強調學術理論體系(如"法學研究")。現代漢語中二者常通用,但"法科"保留更強的實務導向色彩。
總結
"法科"是多維度的漢語複合詞:現代語境核心指法學學科,曆史語境特指科舉法律科目,延伸義則關聯法律職業資格。其語義演變折射了中國法律教育從科舉取士到現代學科化的進程。
“法科”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層含義,綜合各來源解釋如下:
法律科學(現代用法)
指法學學科,涵蓋法律規則、制度及理論研究,旨在培養法律專業人才。例如:“法科”可簡稱為法律科學的統稱,如法學院相關教育體系(、)。
曆史法律條文(古代用法)
古代特指刑法條例或法律條文,如《後漢書·郭躬傳》記載:“躬奏谳法科,多所生全。”即通過法律條文審案并保全人命(、、、)。
舊制大學分科
民國時期大學七科之一,分設法律、政治、經濟三個學系。例如魯迅提及北大法科相較于文科、理科關注度較低(、、)。
現代法學院所屬科系
泛稱法學院下的政治、法律、經濟等專業(、、)。
以上内容綜合了古籍、教育制度及現代學科定義,具體釋義需結合使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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