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違反軍律的一種罪名。耽誤軍事行動或軍用物資的征集調撥,叫“乏軍興”。官府徵集物資叫“興”。《漢書·趙廣漢傳》:“又坐賊殺不辜,鞠獄故不以實,擅斥除騎士乏軍興數罪。”《漢書·黃霸傳》:“坐發民治馳道不先以聞,又發騎士詣北軍馬不適士,劾乏軍興,連貶秩。”
"乏軍興"是中國古代軍事法律術語,指因延誤或妨礙軍事行動而構成的罪名。該詞由"乏"(耽誤、缺失)、"軍"(軍隊)、"興"(征發、行動)三字構成,最早見于漢代律令體系,後在《唐律疏議》中得到系統化規範。
從法律内涵分析,該罪包含兩種情形:
其量刑标準異常嚴苛,唐代法律規定無論故意或過失均處斬刑,至明清時期改為杖一百、徒三年的相對輕刑。這種變化反映古代軍事法律從"重典治軍"到"罪責區分"的演變過程(來源:《中國軍事法制史》第三章)。
注:本文核心釋義來源于《漢語大詞典》《唐律疏議》等權威典籍,曆史案例參照《漢書》等正史記載。因古籍原文無網絡公開鍊接,建議查閱中華書局點校本獲取原始文獻。
“乏軍興”是中國古代軍事法律中的一項罪名,主要指在軍事行動或物資征調過程中因延誤、短缺而贻誤戰機的行為。以下為詳細解釋:
該罪名由“乏”(缺乏)、“軍”(軍隊)、“興”(征調物資)三字構成,特指在戰時未能按時完成軍需物資征集或調撥,導緻軍事行動受阻的情況。官府征調物資稱為“興”,若無法完成征調任務即構成“乏軍興”。
唐代将“乏軍興”與“乏興”列為同義詞,均指贻誤軍機罪。漢代已有相關記載,說明此罪名貫穿多個朝代,是古代軍事法體系的核心内容之一。
此概念反映了古代軍事制度中對後勤保障的極端重視,可與現代刑法中“戰時違抗命令罪”或“贻誤戰機罪”類比,但古代刑罰更為嚴酷。
注:需注意與成語“乏興”(指缺乏興緻)區分,後者屬于日常用語,與軍事法律術語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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