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制教化。《荀子·儒效》:“其言行已有大6*法矣,然而明不能齊法教之所不及、聞見之所未至,則知不能類也。”《史記·李斯列傳》:“今陛下并有天下,别白黑而定一尊;而私學乃相與非法教之制。”《三國志·魏志·王朗傳》:“顯至尊,務戒慎,垂法教也。”
(2).佛法之教化。《正6*法華經·光瑞品》:“在於會中,為雨法教。” 北魏 楊衒之 《<洛陽伽藍記>序》:“逮 皇魏 受圖,光宅 嵩 洛 ,篤信彌繁,法教逾盛。” 唐 張說 《陳州龍興寺碑》:“道心包舉,等太虛而無際;法教流通,彌曠刼而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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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語境和曆史演變來理解,具體可分為以下層次:
法制教化
指通過法律制度和道德規範引導民衆,維護社會秩序。如《荀子·儒效》中提到“明不能齊法教之所不及”,強調法律與教化的互補作用。
宗教層面的教化
廣義上可指代佛教或道教的教義傳播。例如《正法華經》中“雨法教”即指佛法教化,而唐宋時期道教分支(如天心派、神霄派)也被稱為“法教”。
作為特定曆史概念,“法教”在明清時期演變為民間宗教流派,特點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某類含義的細節,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具體文獻。
《法教》一詞可以指代兩個意思,分别為“法律教育”和“宗教法規”。在不同的語境中,它們所代表的含義有所不同。
《法教》這個詞由兩個漢字組成,其中“法”字的部首是“水”,筆畫數為8,而“教”字的部首是“攴”,筆畫數為11。
《法教》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字的寫法。在繁體中,“法”字的寫法為「法」,而“教”字的寫法為「教」。
在古代漢字中,“法”字和“教”字的寫法并沒有太大的變化,除了在簡化字形過程中進行了一些簡化調整,整體上保持了原有的意義和形态。
1. 我們應該加強對法教的學習,提高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
2. 在這個宗教中,遵守宗教法教是每個信徒的義務。
法學、法禮、法論、法治、教法、教義、教學、宗教
法規、法令、法律、規則、條例、信仰
違法、不法、破壞、混亂、無秩序、非法、将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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