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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的意思、法教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法教的解釋

(1).法制教化。《荀子·儒效》:“其言行已有大6*法矣,然而明不能齊法教之所不及、聞見之所未至,則知不能類也。”《史記·李斯列傳》:“今陛下并有天下,别白黑而定一尊;而私學乃相與非法教之制。”《三國志·魏志·王朗傳》:“顯至尊,務戒慎,垂法教也。”

(2).佛法之教化。《正6*法華經·光瑞品》:“在於會中,為雨法教。” 北魏 楊衒之 《<洛陽伽藍記>序》:“逮 皇魏 受圖,光宅 嵩 洛 ,篤信彌繁,法教逾盛。” 唐 張說 《陳州龍興寺碑》:“道心包舉,等太虛而無際;法教流通,彌曠刼而常在。”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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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法教的漢語詞典釋義可分為以下三個核心層面:


一、核心釋義

法教(fǎ jiào)是複合詞,由“法”與“教”構成,本義指以法律、制度或道德規範進行教化的行為或體系。其内涵包含法律約束與道德訓導的雙重屬性,強調通過規則引導社會秩序與個人行為。


二、分項釋義與古籍例證

  1. 法律制度的教化(法家思想核心)

    指通過成文法律和刑罰制度教化民衆,體現法家“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主張。

    例證:

    《韓非子·五蠹》(約公元前3世紀):“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

    釋義:強調以法律替代傳統典籍,作為社會教化的根本依據。

  2. 宗教戒律與儀軌(佛教、道教語境)

    在宗教領域特指戒律規範與修行儀軌,如佛教戒律、道教科儀。

    例證:

    《魏書·釋老志》(公元6世紀):“(寇謙之)奉持法教,清整道教,除去三張僞法。”

    釋義:指道教改革中依戒律整頓宗教實踐的行為。

  3. 道德禮法的教化(儒家融合視角)

    部分典籍将“法教”與“禮教”并提,泛指社會倫理規範體系。

    例證:

    清代王夫之《讀通鑒論》(17世紀):“法教不修,風俗陵夷。”

    釋義:指法律與道德教化缺失導緻世風敗壞。


三、權威詞典釋義參考

  1.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定義:“法律與教化;依法施行教化。”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第5卷,第1023頁。

  2.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定義:“通過法律進行教育;法治教化。”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353頁。

  3. 《辭源》(第三版)

    引《韓非子》例證,釋義為“以法律為教令”。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1956頁。


“法教”是以法律規範為核心的社會教化體系,兼具強制性與引導性,其釋義需結合具體語境(法律、宗教、道德)區分,本質是通過規則建立社會秩序的方法論。

網絡擴展解釋

“法教”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語境和曆史演變來理解,具體可分為以下層次:

一、基本詞義

  1. 法制教化
    指通過法律制度和道德規範引導民衆,維護社會秩序。如《荀子·儒效》中提到“明不能齊法教之所不及”,強調法律與教化的互補作用。

  2. 宗教層面的教化
    廣義上可指代佛教或道教的教義傳播。例如《正法華經》中“雨法教”即指佛法教化,而唐宋時期道教分支(如天心派、神霄派)也被稱為“法教”。


二、擴展含義:民間法教

作為特定曆史概念,“法教”在明清時期演變為民間宗教流派,特點如下:


三、曆史演變


四、總結用法

如需進一步了解某類含義的細節,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具體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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