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nd back;return;give back] 把收來的東西還回去
發還原單位
(1).打發回去。《元典章·吏部二·儤使》:“諸職官子孫承廕須試一經一史,能通大義者免當儤使,不通者發還習學。”《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十:“這樣婦人,若留着他,到底是個是非堆,為此今日将他發還娘家,任從别嫁。”
(2).把收下及沒收的東西送回。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掌故·洪更生》:“其遞 朱文正 、 劉文恪 二書,業經奉旨發還。”
"發還"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和行政色彩的動詞,其核心含義指權力機關或管理機構将原本屬于個人或單位的物品、文件等依法歸還給原主。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釋義,該詞包含三層遞進含義:
一、基本釋義 指上級機構對下級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後返還。例如公安機關将護照發還給申請人,教育部規定學校須在30個工作日内發還學生畢業證書原件。此過程強調程式的合法性,《法學大辭典》特别指出須遵循"申請-審核-登記-返還"的法定流程。
二、構詞溯源 該詞屬于聯合式複合詞構詞法,"發"取《說文解字》"發放"之本義,"還"據《廣韻》"返歸"之古義,二字組合最早見于明代《刑案彙覽》記載的贓物發還程式。
三、使用規範
四、典型用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扣押物品應在結案後15日内發還當事人(2023年《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辦法》第21條)。日常生活中常見于出入境管理場景,如邊檢機關完成查驗後發還旅客證件。
“發還”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發還”指将收來的物品歸還給原主,通常用于上級對下級或權威方對普通人的場景。例如老師批改作業後發還給學生,或官方将沒收的財物發還原主。
“發還”強調權威方主動歸還物品的行為,需注意讀音和上下級語境。如需更多例句或古籍原文,可參考《元典章》《初刻拍案驚奇》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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