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時皇宮梨園訓練和演奏法曲的部門。後借指教坊或法曲。《新唐書·禮樂志十二》:“梨園法部,更置小部音聲三十餘人。” 宋 蘇轼 《集英殿秋宴教坊詞·教坊緻語》:“臣等幸覯昌辰,叨塵法部,採謡言於《擊壤》,助矇瞍之陳《詩》,仰奉威顔,敢進口號。” 清 餘懷 《闆橋雜記·雅遊》:“教坊梨園,單傳法部,乃威武南巡所遺也。”
(2). 清 代掌司法的官署。《清史稿·職官志六》:“法部,司法大臣、副大臣各一人……大臣掌主法職,監督大理院及京外審判檢察,以維法治。”
法部是漢語中的複合名詞,在不同語境中具有以下核心含義:
法律相關機構
指國家司法機關或司法部門,如法院、檢察院等。現代漢語中常作為司法系統的代稱,強調其執法職能。例如:“法部負責審理重大刑事案件。”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唐代官署名
曆史上特指唐代中央官署“法部”,隸屬刑部,主管司法行政與刑獄事務。
來源:《漢語大詞典》
佛教術語
在佛教典籍中,“法部”指佛法分類體系中的一部,如經、律、論三藏中的律藏分支。
來源:《佛學大辭典》
據《新唐書·百官志》記載,法部設郎中、員外郎等職,掌“律法修訂、獄訟複核”,是唐代司法體系的核心部門之一。
當代漢語中,“法部”作為司法部門的簡稱,常見于正式文書或新聞報道,如“最高法部聯合發布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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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文化語境中有不同的含義,主要可概括為以下兩種解釋:
含義:指唐代皇宮梨園中專司法曲訓練與演奏的部門。法曲是融合中原傳統音樂與宗教元素的宮廷樂曲,風格清雅莊重。
職能:負責宮廷樂舞編排、演奏及樂師培訓,如《新唐書》記載“梨園法部”曾設置“小部音聲三十餘人”。
文學引用:唐代詩人王建在《霓裳詞》中描述“傳呼法部按霓裳”,印證其與宮廷樂舞的關聯。
演變:清末(1906年)改革中,原“刑部”更名為“法部”,成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機關,職掌審判監督、司法人員考核等。
職能:根據《清史稿》,法部“監督大理院及京外審判檢察”,推動近代法治體系建立。民初進一步改制為“司法部”,奠定現代司法行政基礎。
部分文獻提及“法部”在道教中代指“天神部衆”(如“法部仙靈”),但此用法較少見且未見于權威典籍。
需注意,“法部”與當代“法律部”不同,後者為企業或政府内部處理法律事務的部門(如合同審查、訴訟支持等),職能範圍更廣。
以上内容綜合《新唐書》《清史稿》及多部辭書釋義整理而成,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相關曆史文獻或司法制度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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