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时皇宫梨园训练和演奏法曲的部门。后借指教坊或法曲。《新唐书·礼乐志十二》:“梨园法部,更置小部音声三十餘人。” 宋 苏轼 《集英殿秋宴教坊词·教坊致语》:“臣等幸覯昌辰,叨尘法部,採謡言於《击壤》,助矇瞍之陈《诗》,仰奉威颜,敢进口号。” 清 余怀 《板桥杂记·雅游》:“教坊梨园,单传法部,乃威武南巡所遗也。”
(2). 清 代掌司法的官署。《清史稿·职官志六》:“法部,司法大臣、副大臣各一人……大臣掌主法职,监督大理院及京外审判检察,以维法治。”
“法部”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和文化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两种解释:
含义:指唐代皇宫梨园中专司法曲训练与演奏的部门。法曲是融合中原传统音乐与宗教元素的宫廷乐曲,风格清雅庄重。
职能:负责宫廷乐舞编排、演奏及乐师培训,如《新唐书》记载“梨园法部”曾设置“小部音声三十余人”。
文学引用:唐代诗人王建在《霓裳词》中描述“传呼法部按霓裳”,印证其与宫廷乐舞的关联。
演变:清末(1906年)改革中,原“刑部”更名为“法部”,成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职掌审判监督、司法人员考核等。
职能:根据《清史稿》,法部“监督大理院及京外审判检察”,推动近代法治体系建立。民初进一步改制为“司法部”,奠定现代司法行政基础。
部分文献提及“法部”在道教中代指“天神部众”(如“法部仙灵”),但此用法较少见且未见于权威典籍。
需注意,“法部”与当代“法律部”不同,后者为企业或政府内部处理法律事务的部门(如合同审查、诉讼支持等),职能范围更广。
以上内容综合《新唐书》《清史稿》及多部辞书释义整理而成,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相关历史文献或司法制度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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