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教語。猶法性。以“法性”為諸法之本,故名。 南朝 齊 王屮 《頭陀寺碑文》:“法本不然,今則無滅。” 明 徐渭 《翠鄉夢》第二折:“一花五葉總犯虛脾,百媚千嬌無非法本。”
“法本”作為漢語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不同維度解析:
一、佛教術語本源
在佛教語境中,“法本”指根本教義或核心法則。唐代玄奘譯《大般若波羅蜜多經》提到“諸法本無生”,強調一切現象的本質為空性。宋代釋普濟《五燈會元》亦載“法本如然”,體現佛法本質的恒常性。
二、法律體系基礎
現代漢語中,“法本”可解為法律體系的根本原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總則,法律制定需以憲法為“法本”,确立國家制度的根基。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為“法律的根本依據”。
三、典籍文獻載體
在古籍領域,“法本”特指法律條文或宗教典籍的原始文本。如敦煌出土的唐代《唐律疏議》寫本,被學界稱為“現存最早的法本實物”;佛教寺院傳承的貝葉經抄本亦屬此類。
參考文獻來源
“法本”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法律、法規的根本或基礎原則。
使用場景:多用于強調法律體系的根基性作用,例如讨論立法精神或法治社會建設時。
示例:
“憲法是國家的法本,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佛教中指“法性”,即諸法的本質或本源。
核心觀點:
指法學本科專業,即本科階段主修法學或相關細分領域的學生。
特點:
“法本”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如需進一步了解某類含義,可參考對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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