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isfit] 不務正業的遊民
(1).不務正業的遊民。《商君書·墾令》:“惰民不窳,而庸民無所於食,是必農。” 太平天囯 洪仁玕 《資政新篇》:“惰民不務正業,專以異端誣民,傷風敗俗,莫逾於此。”
(2). 元 明 時 浙江 境内受歧視的一部分民戶。也稱“堕民”。 元 滅 宋 後,将俘虜和罪犯集中于 紹興 等地,稱之為“怯憐戶”,在 紹興 也叫“樂戶”,後稱“惰民”。 明 編戶籍,統列之為“丐戶”,世充婚喪喜慶等賤役,不許與平民通婚和應科舉。或曰 宋 将 焦光瓒 率部降 金 , 金 軍北退後, 宋 貶其部為“惰民”。此外尚有 明 初設置之說,其成員傳系 張士誠 、 方國珍 的部屬。惰民直至 清 雍正 時始改變其戶籍,和平民同列。參閱《通志·食貨五》、 清 顧炎武 《日知錄·降臣》、 清 俞正燮 《癸巳類稿·除樂戶丐戶籍及女樂考附古事》。
"惰民"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因社會制度或職業限制而形成的社會邊緣群體。該詞在不同曆史文獻中呈現三層遞進式釋義:
一、詞源本義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商務印書館,2023)定義"惰民"為"不事生産、遊手好閑之民",強調其脫離主流生産活動的特征。該釋義源自《禮記·王制》"無曠土,無遊民"的治理理念,反映古代農耕社會對勞動倫理的重視。
二、制度性身份 明清時期特指浙東地區世襲賤籍群體。據《清文獻通考·戶口考》記載,雍正元年(1723年)豁除紹興惰民籍的诏令中,明确其身份為"宋将焦光瓒部屬叛宋投金者的後裔"。這類人群被限制從事婚喪儀仗、說唱雜役等"賤業",禁止科舉入仕,形成特殊的社會階層。
三、社會學延伸 現代語境中,《中國社會史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9)将其引申為"因社會制度或文化傳統導緻發展受限的群體"。該釋義涵蓋曆史賤籍制度影響下的職業世襲群體,如山西樂戶、廣東疍民等類似社會集團。這種制度性歧視直至20世紀中期才完全廢止。
“惰民”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詞語,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惰民”指不務正業的遊民,也用于形容懶惰而不肯努力工作的人。該詞由“惰”(懶惰)與“民”(人)組成,字面含義即“懶惰之人”。
宋代起源說
相傳為宋代罪俘或降将(如焦光瓒)的後裔,被貶為賤民,主要散居于浙江紹興、江蘇蘇州等地。他們不得參與科舉、擔任官職,也不得與平民通婚。
元明時期的演變
元代将俘虜和罪犯集中管理,稱為“怯憐戶”或“樂戶”,後統稱“惰民”;明代将其編入“丐戶”,世代從事婚喪、祭祀等低賤雜役。
社會地位的恢複
清代雍正時期開始廢除其賤籍,民國成立後,惰民才完全獲得平等地位。
現代語境中,“惰民”更多用于批判性表達,強調懶惰、缺乏進取心的消極狀态,例如:“青年若甘為惰民,社會發展必将停滞”。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考證,可參考《漢典》《查字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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