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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勞的意思、奪勞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奪勞的解釋

古代對犯罪官吏剝奪其職務令服勞役的一種制度。《梁書·元帝紀》:“長徒鏁士,特加原宥;禁錮奪勞,一皆曠蕩。” 南朝 陳 徐陵 《陳武帝即位诏》:“亡官失爵,禁錮奪勞,一依舊典。”《隋書·刑法志》:“奪勞百日,杖督一百。”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奪勞”為古代法律術語,指對犯罪官吏施行的剝奪其勞績、免除職務的處罰制度。此詞最早見于《周禮·天官·大宰》鄭玄注,其核心含義是通過剝奪官員的功績記錄,達到懲戒目的。例如《唐律疏議》卷二十五載:“諸監臨主守之官,受所監臨財物者……奪勞一月”,即對收受賄賂的官員處以剝奪一個月勞績的處罰。

該刑罰具有兩個特征:其一,適用對象為有官職者,屬于行政處分範疇;其二,量刑依據官員的勞績積累,通過削減其政治資本實現懲戒效果。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中國古代“以功抵過”的吏治思想,與“考課”“磨勘”等官員考核制度緊密關聯。

文獻中記載的典型案例見于《魏書·刑罰志》:“坐事奪勞,年未老而敕令緻仕”,說明該刑罰常與強制退休等處分并用。宋代以後隨着官制改革,“奪勞”逐漸被“罰俸”“降級”等新型處分方式取代,但明清法典中仍有類似“削秩奪勞”的刑罰記載。

網絡擴展解釋

“奪勞”是古代針對犯罪官吏的一種懲罰制度,具體含義和背景如下:

詞義解釋

曆史依據

  1. 文獻記載:

    • 《梁書·元帝紀》提到“禁锢奪勞,一皆曠蕩”,指解除對犯罪官吏的禁锢和勞役懲罰。
    • 南朝陳徐陵的《陳武帝即位诏》中也有“亡官失爵,禁锢奪勞”的表述,說明該制度在南北朝時期已廣泛應用。
  2. 適用範圍:主要針對官吏的職務犯罪,如貪污、渎職等,通過剝奪官職與強制勞動實現雙重懲戒。

字詞解析

與現代制度的區别

古代“奪勞”與現代剝奪政治權利、社區服務等刑罰有相似性,但更強調對官員身份的剝奪。需注意其曆史語境,避免與現代法律術語混淆。

參考來源

相關解釋可進一步查閱《梁書》《隋書·刑法志》等史料,或權威詞典如漢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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