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对犯罪官吏剥夺其职务令服劳役的一种制度。《梁书·元帝纪》:“长徒鏁士,特加原宥;禁錮夺劳,一皆旷荡。” 南朝 陈 徐陵 《陈武帝即位诏》:“亡官失爵,禁錮夺劳,一依旧典。”《隋书·刑法志》:“夺劳百日,杖督一百。”
“夺劳”为古代法律术语,指对犯罪官吏施行的剥夺其劳绩、免除职务的处罚制度。此词最早见于《周礼·天官·大宰》郑玄注,其核心含义是通过剥夺官员的功绩记录,达到惩戒目的。例如《唐律疏议》卷二十五载:“诸监临主守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夺劳一月”,即对收受贿赂的官员处以剥夺一个月劳绩的处罚。
该刑罚具有两个特征:其一,适用对象为有官职者,属于行政处分范畴;其二,量刑依据官员的劳绩积累,通过削减其政治资本实现惩戒效果。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中国古代“以功抵过”的吏治思想,与“考课”“磨勘”等官员考核制度紧密关联。
文献中记载的典型案例见于《魏书·刑罚志》:“坐事夺劳,年未老而敕令致仕”,说明该刑罚常与强制退休等处分并用。宋代以后随着官制改革,“夺劳”逐渐被“罚俸”“降级”等新型处分方式取代,但明清法典中仍有类似“削秩夺劳”的刑罚记载。
“夺劳”是古代针对犯罪官吏的一种惩罚制度,具体含义和背景如下:
文献记载:
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官吏的职务犯罪,如贪污、渎职等,通过剥夺官职与强制劳动实现双重惩戒。
古代“夺劳”与现代剥夺政治权利、社区服务等刑罚有相似性,但更强调对官员身份的剥夺。需注意其历史语境,避免与现代法律术语混淆。
相关解释可进一步查阅《梁书》《隋书·刑法志》等史料,或权威词典如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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