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吏因過失而被罰扣其俸祿。《金史·世宗紀中》:“又以臺臣徇勢偷安,畏忌不敢言,奪俸一月。”《明史·黃尊素傳》:“疏入, 魏忠賢 大怒,謀廷杖之。 韓爌 力救,乃奪俸一年。” 清 昭槤 《嘯亭雜錄·義仆》:“ 李 挺身自認,謂主人初不知情,大吏脅以三木, 李 執辭如初,因論 李 大辟,罪某奪俸而已。”
“奪俸”是漢語中的曆史行政術語,指古代官府對官員實施的經濟處罰措施,即剝奪其應得的俸祿。該詞由“奪”(強行剝奪)與“俸”(官吏薪給)構成,常見于明清兩代典章制度中。《明史·職官志》記載官員考課“三等以下者奪俸”,表明其作為行政處分的定位。具體可分為三個層面:
一、制度屬性 屬于“罰俸”制度的組成部分,與“降級”“革職”形成輕重銜接的處罰體系。清代《吏部處分則例》規定,官員違反行政規範但未達刑事标準時,“量事奪俸一月至六月”,具有懲戒警示作用。
二、執行标準
三、曆史案例 嘉靖年間監察禦史楊爵因直言進谏觸怒皇帝,遭“奪俸三年”重罰,此事載于《明實錄》,顯示該制度實際執行中的彈性。清代《刑案彙覽》收錄道光年間知縣延誤公務被“奪俸兩月”案例,印證其作為常規行政手段的普遍性。
“奪俸”是古代針對官吏的一種處罰措施,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指官吏因過失被罰扣俸祿,拼音為duó fèng。俸祿是古代官員的主要收入來源,扣罰俸祿既是對過失的懲戒,也起到警示作用。
二、曆史實例
三、特點與影響
四、相關詞擴展 “俸”指官員薪金,相關詞如“俸祿”“薪俸”;“奪”在此意為剝奪,類似用法還有“奪職”(革職)。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不同朝代的處罰标準,可查閱《金史》《明史》等史料原文。
嗳酸白白朱朱枹鼓兵來将迎,水來土堰薄刑長命蟲串串搥胸跌足春杪大伯打架對蔚費用蜂蜨俸料奮讨鋼砂鈎葛鼓刀屠者故疏還政韓杯駕空尖冷簡去街衢井孔金繭流水遊龍漏粉碌碌庸才胪叙慮免謾訑眉結弭伏迷離馬虎盤屈捀子品節齊打夥兒萁服青圻軀腔三象三月三日攝生識大體時手受懲罰素淨損神檀雞談笑有鴻儒窕冶脫賺望寮挽狂瀾喜不自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