遁天之刑的意思、遁天之刑的詳細解釋
遁天之刑的解釋
謂違背自然規律所受的刑罰。《莊子·列禦寇》:“自是,有德者以不知也,而況有道者乎,古者謂之遁天之刑。” 郭象 注:“仍自然之能以為己功者,逃天者也,故形戮及之。” 成玄英 疏:“不知物性自爾,矜為己功者,逃遁天然之理也,既乖造化,故形戮及之。”
詞語分解
- 遁天的解釋 謂違背自然規律。 章炳麟 《訄書·别錄甲》:“若 元 時 閔本 、 黃冔 、 鄭玉 、 趙弘毅 之倫,以文學食祿,或絶意仕進,不受徵币,及 明 師舉 徽州 ,至入京,誅胡 元 ,天下昭蘇,而方牽帥婦稚
- 刑的解釋 刑 í 對犯罪的處罰:刑罰。刑法。刑律。刑事。執刑。服刑。 特指對犯人的體罰:刑訊。受刑。刑具。 筆畫數:; 部首:刂;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遁天之刑”是一個源自道家思想的成語,字面指逃避自然法則而遭受的懲罰,深層蘊含違背天道将招緻禍患的哲學觀。以下是漢語詞典角度的詳細解析:
一、字義解析
-
“遁天”
“遁”意為逃避、背離(《古代漢語詞典》),“天”指自然規律或天道(《漢語大詞典》)。合指有意違逆自然法則。
例證:《莊子·列禦寇》雲:“遁天倍情,忘其所受。” 意指逃避天性、違背本真。
-
“刑”
此處引申為“懲罰、災禍”(《說文解字》),非指具體刑罰,而是天道對違背者的反噬。
二、哲學内涵
此概念出自《莊子·養生主》,原文載:“是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謂之遁天之刑。” 核心觀點包括:
- 違背自然必受懲:人若強求改變天性(如過度憂懼生死),實為“遁天”,終将招緻精神或現實的困境(陳鼓應《莊子今注今譯》,中華書局)。
- 道家無為思想:主張順應天道,拒斥人為幹預。郭象注:“任其自然,天理自全;強求逆性,乃成刑戮。”(《莊子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
三、現代引申義
當代用法中,“遁天之刑”多喻指:
- 逆勢而為的後果:如違背客觀規律行事(如破壞生态、急功近利),終将自食其果。
- 心理層面的懲罰:強求不可得之事導緻的焦慮、痛苦,被視為内在“天刑”。
四、權威參考來源
- 《莊子集釋》(郭慶藩輯,中華書局)
-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 陳鼓應《莊子今注今譯》(中華書局)
- 《道家思想及其現代诠釋》(劉笑敢著,北京大學出版社)
(注:因古籍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出版物以符合學術規範。)
網絡擴展解釋
“遁天之刑”是一個源自道家思想的成語,出自《莊子·養生主》。其核心含義指違背自然規律而遭受的懲罰,具有哲學層面的警示意義。以下是詳細解析:
1.基本釋義
- 字面構成:由“遁天”(逃避自然法則)、“之”(的)、“刑”(刑罰)組成,讀音為dùn tiān zhī xíng。
- 定義:指因逃避或違背自然規律(如生死、本性)而受到的懲罰,既包含物理層面的刑罰,也包含精神層面的痛苦。
2.哲學背景
- 出處與原文:《莊子·養生主》提到:“是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謂之遁天之刑。”莊子認為,人若強求逃避生死、違背本真(如貪生惡死),反而會陷入“天刑”的束縛,失去精神自由。
- 道家思想:莊子主張“安時處順”,即順應自然規律。抗拒規律(如抗拒死亡)會導緻精神煎熬,即“遁天之刑”的深層體現。
3.擴展解讀
- 生與死的辯證:莊子提出“生為天刑,死為懸解”,認為生命本身是自然賦予的“刑”,而死亡是解脫。若執着于生、恐懼死,實則是加重了這種刑罰。
- 示例引用:近代學者許地山在《道教史》中以該詞闡釋生死觀,說明其影響延續至後世思想領域。
4.用法與啟示
- 語境:多用于哲學讨論或文學創作,強調順應自然、破除執念的重要性。
- 現代意義:可引申為對違背客觀規律行為的批判,如過度幹預自然、違背人性等。
“遁天之刑”不僅是一個成語,更是道家自然觀的核心隱喻,提醒人們以豁達态度面對生命規律。如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莊子》原文及許地山的《道教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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