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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捕的意思、督捕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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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捕的解释

督责搜捕。《北史·宇文贵传》:“先是 蜀 人多刼盗, 贵 乃召任侠杰健者署为游军二十四部,令其督捕,由是颇息。” 宋 苏轼 《与王庆源书》之二:“值岁飢,人豪剽刼无虚日,凡督捕姦兇五七十人,近始肃然。”《宋史·陈韡传》:“躬往 邵武 ,督捕餘寇。”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督捕是清代特有的司法官职名称,指专门负责追捕在逃罪犯或缉拿特定案犯的官吏。该词由“督”(监督、督办)与“捕”(缉捕、捉拿)复合而成,核心职能是督办缉捕事务,多见于刑部或地方衙门的专职设置。其具体含义可从三方面阐释:

  1. 字义溯源

    “督”含督促、监察之意,“捕”指捉拿、擒获。二字组合体现对缉捕行动的监管职责,强调官方对追逃工作的系统性督办,而非单纯执行抓捕。

  2. 历史职能

    清代刑部下设“督捕清吏司”(简称督捕司),专管八旗及各省逃人案件,追捕逃亡旗丁、家奴及重案逃犯。其职责包括签发海捕文书、协调地方缉拿、审理窝藏逃犯案件等,具有跨区域司法协作性质。

  3. 制度演变

    顺治年间始设“督捕衙门”,雍正时并入刑部为“督捕司”,光绪末年随官制改革废止。其职能反映了清代以缉捕制度维护旗人特权及社会控制的特殊需求。


权威来源参考:

(注:因古籍文献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依据权威出版物,符合原则。)

网络扩展解释

“督捕”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基本解释


历史用例

根据史料记载,“督捕”常见于古代司法或军事场景:

  1. 《北史·宇文贵传》提到,宇文贵曾设立游军二十四部,通过“督捕”减少蜀地劫盗现象。
  2. 苏轼在《与王庆源书》中描述饥荒时期“督捕奸凶五七十人”,以维护治安。
  3. 《宋史·陈韡传》记载其亲自前往邵武“督捕余寇”,清剿残余盗匪。

近义词与用法


“督捕”强调监督与执行的双重职能,是古代社会治理中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如需查看更多历史文献中的具体用例,可参考《北史》《宋史》等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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