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督责搜捕。《北史·宇文贵传》:“先是 蜀 人多刼盗, 贵 乃召任侠杰健者署为游军二十四部,令其督捕,由是颇息。” 宋 苏轼 《与王庆源书》之二:“值岁飢,人豪剽刼无虚日,凡督捕姦兇五七十人,近始肃然。”《宋史·陈韡传》:“躬往 邵武 ,督捕餘寇。”
督捕是清代特有的司法官职名称,指专门负责追捕在逃罪犯或缉拿特定案犯的官吏。该词由“督”(监督、督办)与“捕”(缉捕、捉拿)复合而成,核心职能是督办缉捕事务,多见于刑部或地方衙门的专职设置。其具体含义可从三方面阐释:
字义溯源
“督”含督促、监察之意,“捕”指捉拿、擒获。二字组合体现对缉捕行动的监管职责,强调官方对追逃工作的系统性督办,而非单纯执行抓捕。
历史职能
清代刑部下设“督捕清吏司”(简称督捕司),专管八旗及各省逃人案件,追捕逃亡旗丁、家奴及重案逃犯。其职责包括签发海捕文书、协调地方缉拿、审理窝藏逃犯案件等,具有跨区域司法协作性质。
制度演变
顺治年间始设“督捕衙门”,雍正时并入刑部为“督捕司”,光绪末年随官制改革废止。其职能反映了清代以缉捕制度维护旗人特权及社会控制的特殊需求。
权威来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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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捕”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根据史料记载,“督捕”常见于古代司法或军事场景:
“督捕”强调监督与执行的双重职能,是古代社会治理中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如需查看更多历史文献中的具体用例,可参考《北史》《宋史》等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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