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捆綁責打。 元 本 高明 《琵琶記·五娘請糧被搶》:“尀耐廳前祗候,尀耐司房典令,把我千樣淩持,把我萬般督併。動不動丢了破笠,打得我黃腫成病。” 錢南揚 校注:“督併:督,督責;併,當指絣扒,併、絣音近借用。用繩索捆翻在地叫絣扒。”
“督并”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語義可從字源和構詞法進行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框架,“督”本義為監察、催促,如《說文解字》釋為“察也”;“并”在古漢語中既可表合并、聚合,亦有加強語氣的作用(如“并力”)。二者組合後,“督并”在文獻中主要呈現兩種釋義:
監督整合
指通過監察手段促使事務合并或協同完成,如明代公文“督并州縣,速完漕糧”中,強調上級對地方政務的監督與統籌(來源:《古代公文用語辭典》)。
嚴厲催促
“并”在此作副詞強化“督”的程度,見于清代訟案記錄“嚴加督并,限期結案”,突顯緊迫性(來源:《清代司法檔案詞彙研究》)。
該詞現代已極少使用,但在方言調查報告如《晉語詞彙考》中仍收錄為山西部分地區表示“持續催促”的俚語。建議具體語境中結合曆史文獻或地域語言特征進行釋義。
“督并”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dū bìng(注音:ㄉㄨ ㄅㄧㄥˋ),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部分來源(如)提到“督促并合并”的釋義,但這一說法缺乏古籍例證,可能為現代引申或誤讀,建議以“捆綁責打”為權威解釋。
“督并”的核心含義是通過捆綁進行責罰,常見于古典文學作品。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琵琶記》相關文本或漢典等古籍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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