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捆绑责打。 元 本 高明 《琵琶记·五娘请粮被抢》:“尀耐厅前祗候,尀耐司房典令,把我千样凌持,把我万般督併。动不动丢了破笠,打得我黄肿成病。” 钱南扬 校注:“督併:督,督责;併,当指絣扒,併、絣音近借用。用绳索捆翻在地叫絣扒。”
“督并”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语义可从字源和构词法进行解析。根据《汉语大词典》的释义框架,“督”本义为监察、催促,如《说文解字》释为“察也”;“并”在古汉语中既可表合并、聚合,亦有加强语气的作用(如“并力”)。二者组合后,“督并”在文献中主要呈现两种释义:
监督整合
指通过监察手段促使事务合并或协同完成,如明代公文“督并州县,速完漕粮”中,强调上级对地方政务的监督与统筹(来源:《古代公文用语辞典》)。
严厉催促
“并”在此作副词强化“督”的程度,见于清代讼案记录“严加督并,限期结案”,突显紧迫性(来源:《清代司法档案词汇研究》)。
该词现代已极少使用,但在方言调查报告如《晋语词汇考》中仍收录为山西部分地区表示“持续催促”的俚语。建议具体语境中结合历史文献或地域语言特征进行释义。
“督并”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dū bìng(注音:ㄉㄨ ㄅㄧㄥˋ),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部分来源(如)提到“督促并合并”的释义,但这一说法缺乏古籍例证,可能为现代引申或误读,建议以“捆绑责打”为权威解释。
“督并”的核心含义是通过捆绑进行责罚,常见于古典文学作品。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琵琶记》相关文本或汉典等古籍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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