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漢 代凡經、律等官書用二尺四寸竹簡書寫。官書以外包括子書等,均以短于二尺四寸竹簡寫書,稱為“短書”。後多指小說、雜記之類的書籍。 漢 王充 《論衡·骨相》:“在經傳者較著可信;若夫短書俗記,竹帛胤文,非儒者所見,衆多非一。” 唐 劉知幾 《史通·叙事》:“至於諸子短書,雜家小説,論逆臣則呼為問鼎,稱巨寇則目以長鲸。” 清 俞正燮 《癸巳存稿·天穿節考》:“凡事無雅記可尋者,不得不徵之短書,而短書多誤。” 章炳麟 《文學總略》:“古官書皆長二尺四寸,故雲二尺四寸之律,舉成數言,則曰三尺法。經亦官書,故長如之,其非經律,則稱短書。”
(2).指書牍。 南朝 梁 江淹 《雜體詩·效李陵<從軍>》:“袖中有短書,願寄雙飛燕。” 唐 杜甫 《雨》詩之三:“多病久加飯,衰客新授衣,時危覺凋喪,故舊短書稀。”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七:“ 唐 國子祭酒 李涪 刊誤雲:短書出 晉 宋 兵革之際,時國禁書疏,非弔喪問疾不得行尺牘,故 羲之 書雲死罪,是違制令故事也,啟事論兵皆短而緘之,貴易於隱藏。”
短書在漢語詞典中的詳細釋義如下:
指漢代長度較短的簡牍文書,區别于官方長簡诏令。漢代诏書分長、短兩種,短書多用于非正式文書或次要記錄,如《說文解字·叙》載:“漢興有草書……用以書短書。”此處指民間書信或草稿書寫形式。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年)。
魏晉後引申為志怪小說、雜記等非正統文體的統稱。如《文心雕龍·諸子》雲:“短書不可入大道”,指其内容瑣碎,不入主流學術。唐代劉知幾《史通》亦将“短書”歸為“偏記小說”,強調其補史阙的史料價值。來源:《中國古代文學理論辭典》(中華書局,2013年)。
指小楷或簡短題跋。清代包世臣《藝舟雙楫》稱:“短箋長卷,意态揮灑”,此處“短箋”即短書,多用于信劄、書畫題款。來源:《中國書法大辭典》(廣東人民出版社,2014年)。
權威參考來源:
“短書”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竹簡形制區分
漢代官方經書、律法使用二尺四寸竹簡書寫,而子書、雜記等非官方書籍則用更短的竹簡,稱為“短書”。這類書籍後來多指小說、雜記等非正統文獻,如王充《論衡》提到“短書俗記,竹帛胤文,非儒者所見”。
書牍或書信
南朝至唐代,“短書”也指簡短的書信或文書。例如:
現代“短書”還指南京厚建雲計算有限公司旗下的SaaS服務平台,主要用于教育、知識付費等領域。但此含義與古代詞義無關,需注意區分。
“短書”的核心含義圍繞古代書寫載體和内容分類展開,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論衡》《雲麓漫鈔》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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