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斷案的準則。《晉書·杜預傳》:“與車騎将軍 賈充 等定律令,既成, 預 為之注解,乃奏之曰:‘法者,蓋繩墨之斷例,非窮理盡性之書,故文約而例直,聽省而禁簡。’”
(2).某種決定適用的範圍。《南史·宋紀上·武帝》:“時人居未一,帝上表定制,於是依界土斷,惟 徐 、 兖 、 青 三州居 晉陵 者不在斷例。”
“斷例”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斷案的準則
指司法審判中作為依據的規則或标準。例如《晉書·杜預傳》提到,法如“繩墨之斷例”,強調法律條文需簡明直白,便于裁決案件()。
某種決定適用的範圍
表示特定決議或政策所針對的領域或群體。如《南史·宋紀上·武帝》記載,劉裕推行“土斷”政策時,明确劃定了徐、兖、青三州不在斷例適用範圍内()。
在元朝法律制度中,“斷例”是刑事立法的主要形式,例如《大元通制》由斷例、條格等組成,其中斷例部分集中了刑事法律内容,體現了元代“以例代律”的特征()。
“斷”字本義為截斷、隔絕,如“斷絕”“判斷”,而“例”指規則或案例,組合後引申為法律或決策中的規範依據()。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法律術語或具體曆史案例,可參考《晉書》《南史》等文獻。
《斷例》是一個漢語詞彙,常用來形容某種情況或事物的終結或中斷。
《斷例》的部首是“刀”,共有4個筆畫。
《斷例》一詞源自于古代漢字演變而來。最早的時候,這個詞指的是法律的條文或案例,後來演變為指事物的終結或終止。
《斷例》的繁體字為「斷例」。
在古代漢字中,「斷例」曾有多種寫法,其中最常見的是「斷例」。不同的文獻和書法作品中,可能會有各種不同的寫法。
他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的規定,被給予了斷例處分。
斷章取義、例外、例證、斷層
中斷、終止、停止、終結
延續、持續、保持、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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