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刑事案件的斷罪及複核。語本《宋史·刑法志一》:“ 建隆 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尋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後覆于刑部。”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一章第一節:“ 宋太祖 時,刑部複核各地大辟罪案……各地上奏案件,先由審刑院交付大理寺,刑部斷覆,再交審刑院詳議裁決。”
“斷覆”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術語,指對刑事案件的判決(斷罪)及複核流程,主要應用于宋代司法體系。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對刑事案件的審判與複核雙重程式,即先由地方或初審機構定罪(斷),再由上級部門審核(覆)。
源自《宋史·刑法志一》記載的司法流程: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規定,地方上報死刑案件需經刑部複核(“詳覆”),後發展為大理寺負責審判、刑部複核的雙層機制。
這一制度反映了宋代中央集權的強化,通過刑部與大理寺的分工協作,确保重大案件判決的公正性,也為後世司法體系提供了參考。
說明:以上解釋綜合了宋代文獻記載及現代史學界的研究觀點。由于搜索結果權威性較低,建議通過《宋史》《中國通史》等權威史料進一步查證。
《斷覆》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思是分裂、中斷或破裂。它用來形容某種連續過程被打斷或中斷了。
段落二:拆分部首和筆畫《斷覆》的拆分部首是“刀”和“辶”,其中“刀”是指“刀具”,“辶”是指“辶部”,表示行走。它的總筆畫數是11畫。
段落三:來源和繁體《斷覆》在漢字的發展過程中演變而來,它并沒有明确的出處或來源。在繁體字中,《斷覆》的寫法與簡體字基本相同。
段落四:古時候漢字寫法在古代漢字中,為了代表《斷覆》這個詞的含義,常常使用一系列象形字或意符來組合表示。但是準确的古代寫法并不确定,可以根據具體語境來決定。
段落五:例句和組詞例句:由于暴風雨,電力供應網絡斷覆了。
組詞:折斷、中斷、地面破裂
段落六:近義詞和反義詞近義詞:中止、打斷、分離
反義詞:連續、接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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