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bilization order] 發動人們參加某項活動或積極投入備戰的命令,言辭富有鼓動性
動員令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政府首腦依法發布的,在全國或局部地區調動人力、物力資源以應對緊急狀态(如戰争、重大災害)的強制性命令。其核心含義體現在以下方面:
法律強制性
動員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規定,一經發布,相關機構、組織及公民必須依法執行,承擔特定國防勤務或物資征用義務。其本質是國家緊急權力的行使,旨在快速集中資源應對危機。
構成要素解析
例如《現代漢語詞典》明确其“特指國家發動群衆參加國家建設或戰争時發布的命令”。
發布主體與程式
根據中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全國總動員/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據此發布動員令(《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八十條)。緊急狀态下可由國務院依法先行啟動部分動員措施。
主要類型
動員令概念源于近代民族國家戰争實踐。中國最早的成文動員令可追溯至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關于大總統宣告開戰的條款。現行定義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語》為準:“國家為進行戰争而采取由平時狀态轉入戰時狀态的命令”,強調其戰争應對的核心功能。
權威參考資料
動員令是政府或軍隊發布的正式命令,旨在動員人力、物力以應對特定任務或局勢。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動員令指通過權威機構(如政府、軍隊)發布的通告,要求集中力量共同行動,通常用于戰争、重大危機或國家緊急狀态。其核心特點是鼓動性和強制性,例如中國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可依法發布動員令。
與普通行政命令不同,動員令具有戰時屬性,需通過法定程式啟動,且涉及國家機器全面協調。例如,台灣地區需由“總統”核定、國防部頒布實施。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權威來源如憲法文本或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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