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鞭笞緻死。《新唐書·魏元忠傳》:“ 武三思 用事, 京兆 韋月将 、 渤海 高軫 上書言其惡,帝榜殺之,後莫敢言。”《資治通鑒·唐肅宗乾元元年》:“﹝ 史思明 ﹞遂榜殺 承恩 父子,連坐死者二百餘人。”
榜殺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法律背景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捶擊緻死的刑罰方式,屬于古代司法實踐中的酷刑手段。以下從權威典籍與工具書角度進行詳細闡釋:
字義構成
二字組合後,榜殺即指通過杖擊、鞭笞等暴力手段使人斃命。
工具書釋義
據《漢語大詞典》收錄,“榜殺”明确釋義為:
捶擊緻死。
例證引《後漢書·酷吏傳》記載董宣執法時“格殺”罪人(注:部分古籍版本作“榜殺”),體現其作為司法手段的殘酷性 。
漢代酷刑的典型代表
在《後漢書·酷吏列傳》中,“榜殺”與“格殺”常互通,特指官吏以刑杖當場擊殺犯人。如董宣任洛陽令時,對犯禁者“格殺之”,《資治通鑒》胡三省注稱此類行為即“捶殺之也”,凸顯其司法暴力屬性 。
非法外之刑的性質
據王先謙《後漢書集解》考據,“榜殺”多屬官吏濫用職權之舉,非正式律令規定的死刑執行方式。其本質是法外施刑,常見于漢代诏獄審訊場景,用以逼供或立威 。
值得注意的是,《後漢書》不同版本對“格殺”與“榜殺”存在記載差異。清代學者惠棟在《後漢書補注》中提出:“格殺或作榜殺,蓋捶擊之謂。”說明二者在特定語境下可互訓,均指向暴力緻死行為 。
權威參考文獻來源:
“榜殺”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詞義解釋
指通過鞭笞(用棍棒、荊條等抽打)緻人死亡的刑罰。該詞多見于史書記載,描述古代對犯人或政敵的殘酷處決方式。
出處與例句
字義分解
讀音與注音
拼音為bǎng shā,注音符號為ㄅㄤˇ ㄕㄚ。
應用場景
多用于描述唐代至宋代的曆史事件,常見于正史和官方文獻,現代漢語已不再使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事件中的使用細節,可參考《新唐書》《資治通鑒》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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