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undless company engaged in speculation] 指一無資金,二無經營場地,三無倉庫,四無固定從業人員,隻靠一枚“圖章”和幾份“合同”進行商業投機活動的“公司”、“企業”。由于這些“公司”、“企業”往往隻有放在皮包裡的經濟合同和提貨單,并沒有實物過手,買空賣空,故稱
“皮包公司”是一個帶有負面含義的詞彙,通常指缺乏實際經營能力或從事非法活動的空殼公司。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指沒有固定資産、固定經營場所和固定人員,僅以公司名義進行經濟活動的組織或個人。這類公司常被比喻為“隻有皮包”,依賴虛假信息或空殼資質運作。
典型表現
非法性關聯
皮包公司常涉及欺詐、非法集資等行為,例如虛構高收益項目吸引投資,或利用公司名義進行稅務逃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此類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
市場危害
擾亂正常經濟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且因缺乏實體支撐難以追責。
目的差異
皮包公司多帶有主觀惡意,用于非法牟利;而空殼公司可能僅處于未開展業務的合法注冊狀态,後續可正常經營。
法律性質
空殼公司若未實施欺詐,本身不違法;但皮包公司通常已涉及違法操作。
該概念起源于我國市場經濟初期,部分企業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投機,例如通過倒賣貨源信息獲利。隨着法規完善,這類行為逐漸被定性為非法。
若需與公司合作,建議通過工商系統核實其注冊信息、經營狀态及資質,避免輕信無實體保障的“高回報”項目。對于已存在的皮包公司,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皮包公司是指一種虛構的公司,其存在隻是形式上的,并沒有真正的業務運作。
皮包公司的拆分部首是皮字邊,拆分後的筆畫是9畫。
皮包公司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初的中國大陸。當時,許多人通過注冊虛假的公司來進行非法活動,這些公司隻是注冊了一個名字,沒有實際的業務運作,從而産生了“皮包公司”這個詞。
皮包公司的繁體字為「皮包公司」。
古時候對于皮包公司的寫法可能有所不同,但目前我們所了解的寫法是「皮包公司」。
他聲稱自己是一家大型企業的老闆,但實際上隻是個皮包公司。
皮包、公司。
虛拟公司、空殼公司。
正規公司、實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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