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産登記是指國家依法對土地、房屋等不可移動的財産及其相關權利進行官方記錄和公示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含義可從漢語詞典角度結合法律法規拆解如下:
“不動産”的界定
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産,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不動産”定義為“不能移動的財産,如土地、房屋及附着于土地、房屋上不可分離的部分(如樹木、水暖設備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條明确規定:“物包括不動産和動産。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登記”的法律内涵
指将特定事項記載于官方簿冊以備查考公示。《現代漢語詞典》将“登記”解釋為“把有關事項寫在特備的表冊上以備查考”。在物權領域,登記特指由國家專門機關(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法定程式,對不動産的物權歸屬和内容進行審核、登簿、發證的行為,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産登記是指不動産登記機構依法将不動産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的行為。”
核心目的與效力
不動産登記旨在通過國家權威确認物權狀态,保障交易安全與物權秩序。《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其效力體現為權利公示(向社會公開物權狀況)、權利推定(登記簿記載推定為真實)和善意保護(信賴登記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保護)。
權威依據參考
不動産登記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将不動産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的行為。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通過法定程式,将土地、房屋、海域等不動産的權利歸屬、内容及變動情況記錄于統一登記簿,具有物權公示效力。
示例:房産交易後需辦理轉移登記,新業主信息才會被官方記錄。
法律性質
屬于産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單純的行政管理行為。學界存在三種學說:行政行為說、民事行為說、雙重屬性說,但實務中更強調其司法屬性。
覆蓋權利類型(《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
主要登記類别
登記生效主義
不動産物權變動(設立、變更、轉讓、消滅)需經登記方生效,未經登記一般無法律效力。
例外:如繼承等法定情形可不登記即生效。
推定真實性原則
不動産登記簿記載内容具有法律推定效力,除非有相反證據推翻。
如需了解具體登記流程或材料要求,可參考《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或咨詢當地登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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