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partial to and side with] 有偏向地袒護某一方
偏私袒護。《三國演義》第十六回:“ 袁術 大怒曰:‘ 呂布 受吾許多糧米,反以此兒戲之事,偏護 劉備 。’”《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縣主因前番鬮庫時,有些偏護了 金滿 ,今日沒了銀子,頗有赧容。” 清 孔尚任 《桃花扇·移防》:“事到今日,本帥也不能偏護了。”
偏護是漢語中表示不公正維護行為的動詞,指在矛盾或争議中有意偏向某一方,常帶有主觀情感介入。《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不公正地維護一方”,強調行為中隱含的立場傾斜性。該詞多用于描述人際關系或群體糾紛中帶有私心的袒護,例如:“家長若過度偏護孩子,可能影響其是非觀的建立。”
從語義構成看,“偏”體現方向的傾斜,“護”則指保護或支持,組合後凸顯因主觀情感或利益關系導緻的不公平維護。其近義詞包括“偏袒”“護短”,反義詞為“公正”“中立”等。在語用層面,該詞含貶義色彩,如《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指出其常用于批評處事不公的現象。
語言學研究表明,“偏護”在司法、教育等領域的文本中出現頻率較高,例如《刑法學通論》中強調“司法人員嚴禁偏護任何訴訟當事人”。北京語言大學語料庫收錄的典型例句為:“調解員應避免偏護強勢方,才能建立公信力。”
“偏護”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以通過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核心特征
強調“偏私”和“不公正”,通常帶有貶義。例如,在家庭或糾紛中,若一方明顯偏向某位成員或群體,即可稱為“偏護”。
使用場景
“偏護”多用于描述帶有主觀傾向的不公正行為,需注意其負面含義。在正式語境中,可與“袒護”互換,但更強調偏向一方的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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