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營馬倒斃、走脫或失竊,責令主管者賠補。《清文獻通考·兵十五》:“七年,定營馬係對敵及追盜賊損失者免其賠補;走脫被竊失者,著落本人賠補;若倒斃者,每馬以十兩為額,令其賠補,名曰賠樁。每年遞減一兩,至十年者免賠。”《清史稿·兵志十二》:“凡營馬或走脫竊失,責令賠補,謂之賠樁。”
“賠樁”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特定法律術語,指因損毀或破壞官府、公共設施(如橋梁、堤壩等)的基樁而需承擔的賠償責任。該詞由“賠償”與“基樁”組合而成,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和民事糾紛記錄中。
詞義解析
根據《古代法律術語辭典》,“賠”指代經濟補償,“樁”特指固定建築物或水利設施的支撐結構。因此“賠樁”專指因人為損毀公共設施基樁後,責任人需按律例進行修複或繳納等價賠償金的行為。
曆史應用場景
據《明清司法檔案彙編》記載,明清時期河道管理嚴格,若百姓私自拆除防洪木樁導緻決堤,官府會依據《河防條例》判處“賠樁”,即令涉事者承擔重建費用或罰銀。
現代引申含義
當代語境中,該詞可引申為對公共財産損害的追責機制。例如《現代漢語法律詞彙手冊》提及,部分地區在文物保護法規中仍沿用“賠樁”概念,強調破壞古迹基礎構件者須承擔修複責任。
“賠樁”是清代軍事管理制度中的術語,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基本定義
指清代軍營中因營馬倒斃、走脫或被盜等情況,要求主管人員或責任人進行經濟賠償的制度。例如,若馬匹死亡、丢失,相關責任人需按标準賠付。
曆史背景與實施規則
該制度在《清文獻通考·兵十五》中有明确記載:營馬若因作戰追盜等公務損失可免賠,但因管理疏忽導緻丢失或死亡,則需賠償。賠償标準為每匹馬10兩白銀,此後每年遞減1兩,十年後免除賠償義務。這一遞減規則體現了制度的人性化設計。
文獻依據與擴展
《清史稿·兵志十二》進一步補充,将“賠樁”作為軍營常規管理措施,強調對馬匹失竊或走脫的追責。這反映了清代對軍備物資的嚴格管控。
制度特點與作用
通過經濟追責約束管理人員,減少資源浪費,同時通過逐年遞減的賠償機制平衡責任與實際情況,既保障軍需物資穩定,又避免過度苛責。
“賠樁”是清代軍事管理中結合責任追究與漸進式賠償的制度,其規則在《清文獻通考》和《清史稿》中均有詳細記載,體現了古代行政管理中的權責平衡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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