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配罪人從事苦役。《元典章·刑部七·凡奸》:“今後姦夫姦婦初犯,依在先體例斷放,若是再犯,刺面配役。”
配役是漢語中的曆史法律術語,指中國古代将罪犯發配至邊遠地區服勞役的刑罰制度,屬流刑與勞役刑的結合體。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刑罰性質
配役是流刑的衍生形式,指将罪犯強制遷徙至指定地區(如邊疆、軍營)并強制其從事苦役的複合刑罰。唐宋時期常作為死刑的替代刑或附加刑,明清時期逐漸演變為“充軍”制度。
執行方式
罪犯需戴枷鎖或鐐铐押解至流放地,從事築城、屯田、煮鹽等重體力勞動,役期分終身(“永配”)和有期(如三年、五年)兩類。如《宋史·刑法志》載:“流罪配役,千裡外居作一年。”
曆史演變
社會功能
兼具懲戒犯罪、開發邊疆、補充戍邊勞力三重目的,但因酷吏濫用、役卒虐待緻死亡率極高,被視為“生刑之至重者”(《文獻通考·刑考》)。
學術參考來源:
注:因“配役”為曆史專有名詞,現代漢語已罕用,釋義需結合古代律法文獻。當前權威詞典及法制史著作中均有詳載,但無直接網絡公開鍊接可引,建議查閱紙質或學術數據庫資源(如中華書局點校本《唐律疏議》、法律出版社《中國法制史》等)獲取原始出處。
“配役”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制度,指将罪犯發配到邊遠地區從事苦役。以下是詳細解釋:
配役即發配罪人服勞役,屬于流刑的延伸。該刑罰通過強制犯人參與體力勞動(如修築城牆、開礦等)實現懲戒目的,常見于宋元時期。
配役不同于普通勞役,其核心在于“發配”的流放性質,且針對重犯或累犯,如元代對通奸再犯者的處理。
該制度在文學作品(如《水浒傳》)中多有體現,成為古代司法嚴酷性的象征之一。
如需進一步了解配役在不同朝代的具體案例,可參考《元典章》或宋代司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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