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實物租稅折算為錢征收。《新唐書·食貨志二》:“量土地沃瘠,物産多少為二等,州等下者配錢少,高者配錢多。”《新唐書·食貨志二》:“百姓本出布帛,而稅反配錢,至輸時復取布帛,更為三估計折,州縣升降成姦。”
配錢是一個複合型漢語詞彙,其釋義可從構詞語素及曆史語用角度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配"字條的解釋,"配"包含分配、調合、補足差額等多重含義;"錢"在《說文解字》中定義為"古田器",後引申為貨币通稱。二者組合使用時存在三種主要釋義指向:
一、古代賦稅制度中的折算繳納方式,見于《宋史·食貨志》記載,指将實物稅按市價折算為錢币繳納的行為。這種配錢制在宋代"折變"賦稅政策中尤為突出,允許納稅人根據官方定價将谷物、布匹等實物兌換為錢币繳稅。
二、會計學領域的專業術語,指企業財務核算中對應資金配置的記賬方式。該用法在《現代會計實務手冊》中有具體說明,特指資金收支匹配原則下的賬目登記規範。
三、方言中的特殊用法,在部分吳語區保留着"配錢過賬"的俚語表達,意指通過資金調劑彌補賬目差額。此用法收錄于《吳方言詞典》民俗經濟類條目,反映了地域性商業文化的語言特征。
“配錢”是一個曆史經濟術語,主要與古代稅收制度相關,具體解釋如下:
指将實物租稅折算為貨币征收的稅收形式。這種制度常見于唐代兩稅法改革時期,政府為方便稅收管理,将原本征收的布帛等實物轉換為錢币繳納。
根據《新唐書·食貨志二》記載:
該制度雖簡化了稅收流程,但因貨币與實物價值波動、地方執行偏差等問題,實際加重了民衆稅負,成為唐代中後期社會矛盾的誘因之一。
如需進一步了解唐代兩稅法或具體文獻原文,可參考《新唐書》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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