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troth a girl] 許配嫁給
父母配嫁泾川次子。—— 唐· 李朝威《柳毅傳》
婚配出嫁。《三國志·魏志·锺毓傳》:“聽君父已沒,臣子得為理謗,及士為侯,其妻不復配嫁, 毓 所創也。” 唐 李朝威 《柳毅》:“父母欲配嫁於濯錦小兒某。”
“配嫁”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以下三個層面展開:
核心詞義解析 “配”在《說文解字》中解作“相得也”,本義為婚配、匹偶,而“嫁”在《廣雅·釋诂》中定義為“往也”,特指女子適人。二字組合後,《漢語大詞典》收錄“配嫁”為“婚配出嫁”之意,強調婚姻關系的締結過程。例如《元典章·戶部》中“凡良家女配嫁,須立婚書”的記載,即體現此用法。
古代特殊語境 在明清契約文書中,“配嫁”另含財産附屬含義。據《中國曆代契約會編考釋》所示,部分地契載有“房屋三間隨女配嫁”等條文,此處特指作為嫁妝的財産隨女子婚配時轉移,屬陪嫁制度的特殊表述形式。
語義演變觀察 值得注意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鮮少使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未單獨收錄該詞條,但在“婚配”“陪嫁”等條目中保留了相關語義要素,建議使用者根據具體語境選擇更通用的現代詞彙表達。
“配嫁”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釋:
配嫁(拼音:pèi jià)指女子由父母或長輩安排婚配出嫁,即“許配嫁給”。該詞多用于描述古代社會中的婚姻習俗,強調婚姻由家族主導。
《三國志·魏志·锺毓傳》記載:“聽君父已沒,臣子得為理謗,及士為侯,其妻不復配嫁,毓所創也。”
此例說明“配嫁”涉及對女性再婚的限制,反映古代禮法制度。
唐代李朝威《柳毅傳》提到:“父母欲配嫁於濯錦小兒某。”
此句直接體現父母為女兒安排婚嫁的典型場景。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三國志》《柳毅傳》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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