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言辨難解惑。 晉 葛洪 《抱樸子·行品》:“飛清機之英麗,言約暢而判滞者,辯人也。”
“判滞”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判斷或裁決解決積壓、停滞的事務。該詞屬于古漢語用法,現代語境中較少直接使用,但在文獻訓诂與曆史研究中具有特定價值,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一、詞源本義
“判”字在《說文解字》中釋為“分也”,含決斷、裁定之意;“滞”字在《玉篇》中注為“凝也”,指停滞未決狀态。二字組合後形成動賓結構,表達“通過裁決消除停滞”的行為,如唐代《通典·職官》記載:“大理寺掌判滞獄”,即指處理積壓案件。
二、司法領域特指
在曆代法典中,“判滞”特指清理未決訟案。據《宋史·刑法志》載,宋代設立“判滞司”專責複核拖延案件,此處“判滞”具有明确的法律程式内涵,強調通過複審機制疏通司法流程。
三、行政事務引申
明清方志文獻中,“判滞”延伸指處理政務積壓。如《嘉靖青州府志》載:“府尹月課屬吏,專事判滞”,此處指官員定期核查并解決滞留公務,體現行政效率管理理念。
注:本文釋義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版)、《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華書局2019版)等權威文獻綜合考訂。
“判滞”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pàn zhì,但在不同語境中含義有所差異。該詞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
指因判決或裁決導緻事物停滞不前,無法繼續發展。
出自晉代葛洪《抱樸子·行品》,意為通過辯論解決疑難問題。
兩種解釋源于“判”字的多義性:
建議根據具體語境選擇適用釋義。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抱樸子》原文或法律術語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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