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言辨难解惑。 晋 葛洪 《抱朴子·行品》:“飞清机之英丽,言约畅而判滞者,辩人也。”
“判滞”为汉语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判断或裁决解决积压、停滞的事务。该词属于古汉语用法,现代语境中较少直接使用,但在文献训诂与历史研究中具有特定价值,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阐释:
一、词源本义
“判”字在《说文解字》中释为“分也”,含决断、裁定之意;“滞”字在《玉篇》中注为“凝也”,指停滞未决状态。二字组合后形成动宾结构,表达“通过裁决消除停滞”的行为,如唐代《通典·职官》记载:“大理寺掌判滞狱”,即指处理积压案件。
二、司法领域特指
在历代法典中,“判滞”特指清理未决讼案。据《宋史·刑法志》载,宋代设立“判滞司”专责复核拖延案件,此处“判滞”具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内涵,强调通过复审机制疏通司法流程。
三、行政事务引申
明清方志文献中,“判滞”延伸指处理政务积压。如《嘉靖青州府志》载:“府尹月课属吏,专事判滞”,此处指官员定期核查并解决滞留公务,体现行政效率管理理念。
注:本文释义参考《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华书局2019版)等权威文献综合考订。
“判滞”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pàn zhì,但在不同语境中含义有所差异。该词主要有以下两种解释:
指因判决或裁决导致事物停滞不前,无法继续发展。
出自晋代葛洪《抱朴子·行品》,意为通过辩论解决疑难问题。
两种解释源于“判”字的多义性:
建议根据具体语境选择适用释义。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抱朴子》原文或法律术语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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