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拼死。 漢 趙晔 《吳越春秋·勾踐伐吳外傳》:“一士判死兮而當百夫。” 唐 元稹 《采珠行》:“海波無底珠沉海,採珠之人判死採。” 前蜀 牛希濟 《臨江仙》詞:“須知狂客,判死為紅顔。”
判死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與曆史雙重含義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釋義
判死由"判"(裁決)和"死"(死刑)構成,指司法機構依法對罪犯作出死刑判決的行為。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該詞強調司法程式中對極刑的裁定過程。
法律術語應用
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判死"是刑律術語,常見于《唐律疏議》《大明律》等法典。例如《唐律·名例律》規定,謀反、惡逆等重罪可判死,體現了"十惡不赦"的刑罰原則。
曆史語義演變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指出,宋代以前"判死"多指死刑判決,而元明時期衍生出"拼死"的口語化用法,如關漢卿《窦娥冤》中"判死向前來"即表赴死決心。
文學語境延伸
在古典文學作品中,"判死"常被借喻為極端抉擇,如《水浒傳》第五十四回"若拿不着,判死也不回",此處指以性命為代價的誓言。
現代使用規範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雖未直接使用"判死"一詞,但在死刑複核制度中保留其核心内涵,即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判決的最終裁定權。
“判死”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判死”讀作pàn sǐ,意為“拼死”或“豁出性命”,強調不顧生死、決絕的态度。
古代語境
多用于詩文,表達孤注一擲的決心。例如:
現代可能的誤解
需注意,“判死”與當代法律術語“判處死刑”無關。後者是司法判決結果,而“判死”在古漢語中僅表示主動的“拼死”行為。
該詞現代已不常用,多見于古籍或文學引用。若需表達法律層面的“死刑判決”,應使用“判處死刑”等規範表述,避免混淆。
如需進一步分析具體詩句或文獻中的用法,可提供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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