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fficial] 唐宋時輔助地方長官處理公事的人員,借指閻王手下掌管生死簿的官
坐谪興國州判官。—— 清· *********《明史·海瑞傳》
(1).古代官名。 唐 代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均置判官,為地方長官的僚屬,輔理政事。 宋 沿 唐 制,并于團練、宣撫、制置、轉運、常平諸使亦設置判官。 元 代改為各州府設置判官。 明 清 僅州置判官,無定員。見《文獻通考·職官十六》。 唐 韓愈 《董公行狀》:“ 崔圓 為 揚州 ,詔以公為 圓 節度判官。” 宋 徐铉 《稽神錄·劉存》:“ 劉存 為 舒州 刺史,辟儒生 霍某 為團練判官,甚可信任。”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異五·兩裴迪》:“一為 王鐸 辟租庸招納使。 朱溫 鎮 宣武 ,辟節度判官。”
(2).傳說冥司中閻王屬下掌管生死簿的官。 宋 孟元老 《東京夢華錄·除夕》:“教坊 南河炭 丑惡魁肥,裝判官。”《水浒傳》第四二回:“門前小鬼,折臂膊不顯猙獰;殿上判官,無幞頭不成禮數。”《古今小說·鬧陰司司馬貌斷獄》:“﹝閻君﹞貴居王位,有左右判官,又有千萬鬼卒、牛頭、馬面,幫扶者甚衆。” 碧野 《沒有花的春天》第十一章:“這上面寫的是蛇溜字,好像是閻羅殿上判官的手筆!”
判官是漢語中具有雙重文化内涵的名詞,主要含義如下:
指唐宋時期地方長官的僚屬,協助處理司法、文書等政務。
在道教與民俗傳說中,判官為陰間閻王殿的審判者,執掌生死簿,裁定亡魂善惡。
偶用于比喻具有裁決權的人或事物(如“賽場判官”),但此屬非主流用法。
權威參考來源:
“判官”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主要分為曆史官職和神話形象兩類:
起源與職能
判官始設于隋朝,唐代成為節度使、觀察使等地方長官的僚屬,負責輔理政事。宋代沿襲唐制,并在團練使、轉運使等機構增設判官,元代後職權逐漸集中于州府。明清時期僅州一級保留判官職位,相當于副職官員,如副知府或知州助手。
曆代演變
在民間信仰和文學作品中,判官被賦予陰間司法者的角色:
職能與分類
陰曹地府中,判官掌管生死簿,分屬不同司職:
文化象征
判官形象多威嚴正直,如鐘馗“鐵面虬髯”,象征公正無私,常見于傩戲面具、古典小說等民俗文化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判官在具體朝代或文學作品中的表現,可參考《文獻通考·職官十六》或《西遊記》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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